Page 97 - 《党政研究》2025年第2期
P. 97

自足的,它是在与包括国家法在内的其他知识传统和社会制度的长期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
             的,换言之,任何规范包括正式规范或非正式规范、建构性规范或生成性规范,必然是经
             过人们的经验积累和实践体验才能赋予其正当性或 “发现”其秩序建构的意义。简言之,
             地方性规范的递嬗与基层社会扩展秩序的关联,涉及从伦理本位向权利本位进行秩序转
             换,亦即乡村社会秩序建构的核心问题,就是建立在家庭本位上的秩序与建立在权利本位
             上的秩序这两种规范的互融与转化,这取决于国家体制的外部性规范的建构性作用应该保
             持在什么适当的限度和形式上。

                 六、结论与讨论

                  代理治理是一种社会组织与管理类型或模式,古今都存在这种社会治理类型,属于国
             家与社会关系之一种。或者说,代理治理属于韦伯意义上的国家支配方式之一种 ,亦即
                                                                                                   ①
             在个体与公共之间维护一种国家权力支配关系。毫无疑问,古今的代理治理类型建立在不
             同的国家规范体系、历史制度文化和经济社会基础之上,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可以找出它们
             共同具有的一般性特征和历史意义,因为这种类型在今天依然展现出它的历史合理性与制
             度活力。因此,代理治理这一概念所具有的涵括力与解释力,能够把历史上相似类型的基
             层社会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制度性与观念性因素贯通起来。所以,对代理治理类型做出历
             时性的比较分析,是要找出它的一些结构性与因果性的关联,不仅如此,还要找出它在普
             遍性层次上究竟具有什么制度文化意义。
                  之所以能够对代理治理做出类型或模式的概念范畴定义,是因为代理治理自有其自主
             性、自足性和独立性,虽然它受制于公共体制的政治与行政约束,并且它自身也在 “行政

             化”或 “官僚化”,但其本身所具有的 (亦官亦民)政治特性使其自有一套区别于国家规
             范体系的治理规范和运行逻辑,它事实上已经成为基层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一个 “中介结
             构”,单凭这一点就可以把它视为一个完整的、自足的社会治理体系。进一步讲,把 (官
             方)正式体系与 (民间)代理体系做出区分的意义在于,代理体系具有亦官亦民的特征,
             也就是说,一方面,代理治理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它的运行机制有自身的一套
             (官方的或民间的)规则或规范体系;另一方面,由其作为 “中介结构”的社会政治角色
             所制约,它还必须反映或 “代表”民意、扎根于民间并依循基层社会由习俗、惯例等构
             成的地方性规范,在国家规范与地方性规范的联结、沟通与协调当中,在实现自身利益需
             求的同时也获得了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这个性质特征充分体现在它总是带有机会
             主义策略的 “选择性治理”行为当中。
                  从社会 (社区)治理意义上看,代理治理连接个体与公共,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机构
             设置和委任实现对基层社会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治理模式,亦即这个 “中介结构”乃是国
             家与基层社会这两个 “交易”双方 (公共与个体)之间的代理组织 ( agency)为双方的
             交易服务并从中获益的一种社会组织与管理模式。概言之,代理治理是一种亦官亦民或非
             官非民的社会组织与管理结构体系,或者说,代理治理既不是国家政权分支,也不具有独
             立的主体社会的实质性意义,但它又兼具国家 (政府)与社会两边的 (权力 /权利)角色
             代理属性。


                 ① 这里所说的支配方式这一概念,是指行使控制或统治权力的方式。在韦伯的讨论中,“支配是指这样一种情形:
                    支配者所明示的意志 (‘命令’)旨在影响他人 (被支配者)的行为,且确实对其行为产生了一定社会意义上的
                    影响,即被支配者犹如把命令的内容当作自己行为的准则。从这一关系的被支配者一端来看,这一情形可称为
                    ‘顺从’”(韦伯:《韦伯作品集 III: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 8页)。
                                                                                                       5 ·  ·
                                                                                                      9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