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党政研究》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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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农耕社会中习惯于服从权威的个体 ( unit)既不会失去原来的依附性文化价值和意义,
             又能够比较顺利地进入到一个建构于新的支配—庇护关系上的、组织化的社会整合形式当
             中。综上所述,传统帝制最终以政党国家体制为选择的政治合法性建构 ,在政治文化
                                                                                          〔 22〕
             上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亦即国家至上观念与皇权整体主义思想具有文化同质性,后者与
             现代国家主义和集体权利观念互为表里,所以皇权下的个体 ( unit)无法完成向现代 “个
             人”( individual)的转变,因为这些观念的导向不是地方自治或社会自治,当然也就不能
             促进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 (政治意义上)社会自治观念的发育和成长。在这里,古今之
                                                                                         ①
             别在于,现代社会的个体对国家权力的依附性更强,也就是说,个体的传统权利依附性质
             获得了制度结构上的意识形态道德化洗礼———由此形成依附型的、动员式政治参与文化,
             后者成为代理治理 “安排秩序观念”之一种。进一步讲,代理治理观念体系里并没有作为
             权利主体和社会组织基本单元的个人,因为它总是把个体无一例外地视为整体的一个单元
             ( unit)或集体中的一份子,或者说,它的治理理念建立在群体权利观念或集体价值之上。
                  第三,特殊主义社会关系。传统与现代代理治理类型都建立在特殊主义的社会关系
             上。一个根本性的原因是,由 “稀缺资源的配置机制”性质所规定:公共体制对资源的
             垄断及其与民众建立的统治、支配与依存关系。皇权时代,从 “民”的角度看,社会关
             系是一种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关系模式。因为,社会中的最为重要的资源是按
             照这两个基础特别是血缘的基础来进行分配的:财产是依照血缘关系来继承的,生产和消
             费是以家庭来进行的,合作的形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和以地缘为基础的邻里,交换基
             本上是以地缘为基础实现的。但从 “官”的角度看,把农民与皇权牢固联系在一起的是
             贯穿于传统中国两千余年的赋税徭役制度——— “编户齐民”(土地与人身关系)制度。农
             民的身份不是自由民或自耕农——— “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而是作
                                                                                                ②
             为皇权统治基础的 “编户齐民”制度中的一份子,它揭示的是一种农民对皇权的人身依
             附关系:以法律 (具有 “王法”或 “官法”的专权属性)的形式将个体小农牢牢地固定
             在与权威 (皇权)秩序的人身依附关系上。1949 年后,稀缺资源配置制度发生根本性变
             化。用社会主义的再分配经济体制取代了旧时代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配置制度。在社会
             主义的再分配体制中,国家垄断了社会中几乎所有的重要的稀缺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资
             源,而且也包括就业和得到权力、威望的机会。举凡生产资料、就业机会、居住的权利,
             都直接控制在国家之手。国家利用这些资源得以构筑一种新的组织框架,以重组社会。这
             种新的组织框架既是向社会成员进行稀缺资源再分配的机构,又是构造新型的社会关系的
             最基本的基础,个体无一例外地被纳入 “总体性组织”即 “单位社会”(城市中是单位,
             乡村是人民公社)的体制中。 综合上述,传统到现代的社会关系变化,只是改变了社会
                                            〔 23〕
             关系赖以确立的基础,即资源配置制度的变化,社会关系的本质没有变化,但社会关系的
             组织形式却发生了变化,即从传统的 (宗族、家族)庇护主义 ( clientelism)关系,转换
             为新的 (例如单位体制)庇护主义关系。这就是传统和现代代理治理类型赖以存在的社
                                                        ③

                 ① 参见杨贞德:《自由与自治:梁启超政治思想中的 “个人”》,载 《二十一世纪》2004 年 8 月第 84 期;孔飞力:
                    《封建、郡县、自治、立宪:晚清学者对中国政体的理解与倡议》,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译室编:
                    《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 27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 10页。
                 ②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 《户口考·一》。
                 ③ 这里讨论的是这样一种政治庇护主义关系,即随着人类社会边界的扩张和政治社会的兴起,庇护关系从一种庇
                    护者与被庇护者之间有限的、人际的、半制度化的双边关系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和组织领域。庇护关系随即
                    发展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安排,成为一种重要的秩序模式,它构造了资源流动、权力关系、交换关系以及它们在
                    社会中的合法化。其中城市大多以个体的形式存在,乡村大多以群体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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