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党政研究》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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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修路、维持治安、救济穷人等等公共责任,因此个体民众彼此之间也就不需要合作
             和联合。不仅如此,个体必须依赖和忠诚于所在的单位,才能得到基本的资源分配资格和
             基本生存权利,这个资格和权利不仅包括物质资源,而且也包括就业和得到权力、威望的
             机会。举凡生产资料、就业机会、居住的权利,都直接控制在国家之手。1949 年后个体
             民众从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提供利益的村社共同体中进入到新的国家再分配体制中———
             国家行政组织、企事业组织、农业生产组织及群众组织建立起来的 “单位”。新的社会关
             系的建立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新的组合形式的必然要求,在这种组织中,一个人并不是以
             一个片面的角色成为这个组织的一员的,相反,而是以一个完整的个人的方式成为这个组
             织的一个成员,在这种可以被称之为总体性组织 (在城市中是单位,在农村是人民公社)
             当中,要求它的成员与组织建立全面性的关系,而且除了一些自然属性的关系之外,其人
             际关系应当主要限于其组织之内。形成这样的一种组织形式的基础,是个人对组织的全面
             依赖与效忠。 换言之,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国家取代传统上由家族、宗族或乡绅提供的
                           〔 11〕
             庇护关系,顺理成章地成为全体国民的监护人,这部分地回应了如下看法,即 “随着国家
             集权结构的出现,国家对人力、税收、赋役的需要急剧增加,现代化进程中物质匮乏和保
             障的缺乏,导致了庇护关系客观上成为对社会保障的一种 ‘替代’机制,对于稳定、巩
             固现代国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城市,这意味着就业、住房、公费医疗、子女就
                                               〔 12〕
             学、副食补贴以及其他福利等资源的获得;在农村,这标志着一个人获得了生存的基本权
             利,即参加劳动的权利和获得生活资料的权利。 并且只有同时具备属地户籍和单位成员
                                                               〔 13〕
             资格,个体才能够进入由国家所控制的活动空间并获得接近国家配置的资源组织的成员权
             利认证当中。
                  改革开放后,由于 “赋权社会”( empowering society),原来的单位利益组织化架构大
             部分解体,进入到具备公共社会属性的资源分配体制和社会结构系统中。这个转变首先始
             于社会成员的归属单位变化。在城市,国家或全民所有的社会组织在整个中国社会中所占
             的比重在迅速下降,在某些经济领域和行业中,国家或全民所有的经济组织已经变成一个
             很小的部分,取而代之的是私营的、合资的或股份制的经济组织形式。 进入市场组织的
                                                                                        〔 14〕
             人在不断增长,还在单位利益结构当中的人在不断地减少。乡村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变,
             一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的集体化组织形式;二是乡
             村社会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化。人际关系的伦理化、个体化、契约化,构成了乡村生活各种
             社会关系中的基本形式。上述变化的实质性意义体现在权利获得方面。在城市,市场化改
             革的深入,随之而来的是分配制度的变化,推动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和职业结构的多
             元化。也就是说,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有了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机会;经济体制的变
             化,使人们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各个环节;尤其是产业结构的变化,使单位分流出来的
             人纷纷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
             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等。在农村,在基本权利方面,农民在居住与迁徙自由和财产权方面获得了
             有限的但却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改变,这主要包括资源 (财产、资本和人力资源)流动、
             控制权的变化。前者的变化就是部分农民变成农民工 (离开村庄到城镇就业的农民)之
             后有了工资性收入,后者的变化就是实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造成的资源控制权
             变化,作为基础性的生产、生活资料,土地使用权掌握在农民的手中。在政治权利方面,
             村民自治制度赋予农民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公共事务的权利也是开
             放的,即村级行政与村务管理的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实现。在社会权利方面,农民在劳动
             权、财产权 (所有权、产权、财产处分权、法人财产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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