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党政研究》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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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更多还是相似更多,而在于揭示这种社会治理类型所依据的一般性原理,并且能够对
共性与差异性做出一个历史性的制度逻辑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当下基层治理体系的实质
内涵、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及其各种变异和演化形式。
传统与现代代理治理模式结构都有自治的空间但都没有自治的实质性意义,这是两者
所具有的基础性和结构性的相同之处,也是代理治理类型能够在个体与公共之间发挥 “中
介代理”作用的结构性前提条件。在帝制时期,代理治理是一种 “官民互嵌”的结构形
态,也就是说,不存在一统到底的官治系统,也不存在官治之外的、独立自主的民治系
统。近现代后,这种 “官民互嵌”形态经历 “现代性”改造之后,进入现代政党国家治
理范畴中,代理治理体系的基础力量和社会组织形式都发生了本质上的改变。但代理治理
一直作为一种结构性的制度安排发挥中介代理作用。这就是说,与传统类型的代理治理结
构相同或相似,近现代以来基层社会也没有形成一个外在于、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自治
(民治)系统,所不同者只是地方权威和地方精英在政治上和行政上被统统纳入新的代理
治理的结构体系之中。
从上面的认识出发,我们以现代的分析性概念为参照,从传统与现代代理治理类型的
比较分析和概括中,抽取出两者相似或相同的一般性特点及其基础性原则与结构性条件。
第一,家国同构与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秩序观念。古今代理治理类型共享的一大制度
文化特征是,国家 (官)与社会 (民)在观念范畴和组织结构上具有嵌入性特点。或者
说,传统的 “礼法社会”或 “吏民社会”和现代的 “总体性社会”( total society),本质
上都是官 (国家)民 (社会)一体化的社会。而且,在民众的观念中,皇权或国家始终
作为一种具有最高的道德性与伦理性的文化符号意义而存在,故此,在民众家国同构的政
治文化底蕴中,传统皇权概念与现代国家概念没有什么不同,或者说从传统皇权到现代国
家的转型变迁与民众的观念世界并没有多大关联,这也是支持传统与现代代理治理类型存
在的历史制度文化条件。从差异性上看,宏观结构上,传统与现代的不同,在于皇权 (国
家)在保证赋役的征收和维护地方安靖之外,绝少干预民间的生活秩序,除了在极个别领
域 (如盐铁官营)外;但近现代以来,乡村社会成为国家财税汲取与政治秩序稳定的来
源,这突出体现在 “国家基础性权力”( state infrastructural power)的全面覆盖和强化。微
观结构上,基层治理的 “安排秩序观念”( ordering ideas)及其社会力量发生了转化。就
传统的代理治理而言,儒家文化提供了诸如天下、家—国、官—民、公—私等概念范畴的
本原意义———权力本位观念、等级身份观念、群体权利观念等秩序观念,规定了国家与社
会关系的基本性质———同质性、嵌入性且具有相互转化的关系。近现代以来儒家的那一套
意义体系已经不存在,新的 (国家主义本质的)意识形态如国家至上、民族主义、社会
本位、集体价值等承担起为社会秩序提供依据和原则的任务,社会整合功能以追求与政治
(社会)组织一体化为目标,以行政组织化方式把各种社会成分和社会关系纳入新的 (官
—民)国家一体化管制体系当中。从共同性上看,其一,道德理想与社会制度合一。所谓
道德与制度合一,亦即 “制度意识形态化”或 “意识形态制度化”。在这里,只有主张道
德目标与社会制度等同的观念系统,才能成为政治 (社会)一体化结构中的意识形态。
传统代理治理在观念上的社会整合不难理解,即承担着儒家文化这种 “意识形态”组织
功能的是由士绅阶层 (包括宗族长及家长)发挥政治伦理化 (德化和教化)作用,所以,
士绅成为实现社会整合的中介性功能角色,即将 (儒家伦理)道德规范转化为社会整合
的组织力量。近现代后,现代政党政治将意识形态转化为社会整合力量,担负起社会凝聚
与社会组织的功能,政党基层组织取代士绅阶层而发挥意识形态的社会价值整合作用。在
政党国家体制中,政党既嵌入于国家权力结构之中,也全面渗透于社会领域当中。这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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