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党政研究》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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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共享的习俗的显现中自发进化的规则,可以被人们促使着探求去改进它们,即 “改进
             的规则”;其三,自发的社会秩序是一些规则支配行为的秩序,即 “设计的规则”。 人造
                                                                                                    〔 27〕
             的社会秩序是一种权威秩序,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一种自治秩序。代理治理类型是前一
             种,属于韦伯意义上的国家支配方式之一种,亦即在个体与公共之间维护一种国家权力支
             配关系。与之比较,自发秩序则发育、成长于 (传统、惯例和习俗等)地方性知识体系
             的地方性规范。地方性规范一方面体现了基层社会生活的内在逻辑,展示的是社区共同体
             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自治秩序,后者建立在传统的身份认同上;另一方面型塑了基层社会的
             基础秩序并赋予社区共同体生活以实质意义。故此,强制性的国家政策和法律等建构性外
             部规范介入基层社会必然与地方性规范存在内在的矛盾张力。斯科特的研究指出,“地方
             上流行的知识”即地方性规范可以避免那些 “社会规划”所带来的灾难,认为 “秩序的
             建立不必压制地方的和流行的内容,压制地方和流行的东西往往会带来无序”。 在人类
                                                                                                 〔 28〕
             秩序变迁上,地方性规范是一些逐渐演化出来的行为规则 (一些划定了个人决定之可调整
             范围的禁令),经由传统、教育和模仿代代相传。 它不仅具备分配人们之间的权利、义
                                                                 〔 29〕
             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功能,还具备社区共同体自发秩序的基础性意
             义,是一种服务于人们共同体应对生存和生活需要的合作模式。但毫无疑问,国家规范也
             一直在场,尤其是由于它来自国家这样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政策和法律等外部性规范或知识
             体系所具有的强大渗透力和塑造力。比如,帝制时期的基层秩序规范是一个国家正式规范
             与地方非正式规范相互嵌入的支配体系,所谓 “礼俗秩序”或 “礼法秩序”可以被视为
             对塑造秩序的两种规范来源的功能或关系的阐释。20 世纪以来,国家行政权力不断地向
                                                                  ①
             下延伸,使社区 “细胞化”,造成社区国家化的倾向。 1949 年后国家以外部性规范 “覆
                                                                      〔 30〕
             盖”乡村社会地方性规范为治理目标,使政治整合与社会整合获得一致并统一于行政性的
             社会整合模式。一方面,国家建构性外部规范对乡村社会生活的介入不仅意义有限还可能
             越出其作用的边界,比如,即使近现代以来试图把基层社会纳入国家规则体系的 “现代
             化”努力,也没能清除地方性秩序规范。另一方面,国家体制用一套正式规范体系和价
                                                        ②
             值体系以社会改造或治理现代化之名对乡村社会秩序进行重新设计,结果就是在对乡村既
             有秩序造成毁坏的同时,替代地方性规范的新规范体系和秩序形式也没能建立起来。从国
             家的政策 /法律与基层社会的村规 /惯习之间的互相渗透、配合以及逻辑上的内在关联方面
             看,制度规范与地方性规范之间事实上存在着更为广泛、更具本质性的传统与现代、公权
             与私权、法治与自治、支配与庇护等方面的矛盾张力和复杂关系。一方面,地方性规范的
             递嬗以乡村社会权利关系性质的变化为中心。秩序变迁的驱动力来自市场秩序形成,人们
             通过对价值或规范的选择和接受而逐渐出现了广泛交往的 “扩展秩序”以及秩序规范来
             源的多元化。然而,乡村社会缺失这种性质的驱动力,这既有其本身的原因,更是公共体
             制抑制的结果,所以它的基础秩序变迁极其缓慢,如果没有外部环境的压力,这种秩序只
             会停留在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的小共同体形式上。另一方面,地方性规范也不是自主的和


                 ① 比如,社会学或社会人类学的所谓 “礼治秩序”,更倾向于地方性知识的结构关系特征方面,法理学或法律文
                    化学的所谓 “礼法秩序”,则更倾向于地方性规范与国家法的相互作用关系。参见费孝通著 《乡土中国》,人民
                    出版社 2008年版,第 112 - 120页;梁治平著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第 1页。
                 ② 这为改革开放后社会学和人类学对东南、华南地区的村社共同体研究一再地证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兴起的田
                    野调查,其中社会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把人们的视线更多地引向作为田野调查对象的微观社会,
                    “小共同体”“地方性知识”“小传统”“地方性崇拜与祭祀圈”,这类概念成为讨论的中心,它们一个共同的地
                    方是,关注地方性知识体系,亦即把村社共同体结构关系的讨论建立在对地方性规范的梳理和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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