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党政研究》2024年么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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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制定授权事项指导清单,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将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转移
给乡镇街道行使。 还有学者折中以上观点,认为该条款是一种适应事权改革且较为灵活
〔 80〕
的授权模式,既可以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授权,也可以由省政府通过决定或规章的形式以
行政行为授权。可以由省级地方性法规明确处罚主体资格,省级政府制定赋权清单实现
“打包授权”,省级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权限分工。 权限性、程序性事项应由省级权力机
〔 81〕
关决定,专业性和行政性等具体事项则由省级政府决定,以实现下放决定的灵活性和高效
性,形成一种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授权为主、省级政府个案决定为辅的赋权
路径。
〔 82〕
但陈明辉提出,下放主体的层级会对下放清单的动态调整产生明显影响。在下放清单
的制定主体方面,实践中有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清单、地级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清单和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下放清单这三种模式。决定主体层级越高,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可能
性就越小,动态调整的效果也会越差;制定下放清单的主体层级越低,对清单进行动态调
整的可能性越高,动态调整的效果越好。 基层执法需求具有差异性与动态性,对清单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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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调整既是中央文件和 《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要求,也直接影响到执法权配置的合理性
与有效性。
(二)执法权配置的决定程序之惑
关于如何授权,或以怎样的决定程序授予基层执法权,争议点在于自上而下还是自下
而上。有学者认为应尊重基层的差异性及自主权,明确下放权力清单的间接法律效力。省
级授权清单的确定应充分征求区县级政府职能部门意见,最大范围地征询乡镇街道的基层
治理需求;区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再根据省级层面的清单,同乡镇街道协商确定具体承接事
项。 但也有学者提出,自上而下放权程序主要是依靠上级政府主导,通过制定统一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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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力清单,将执法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原则上乡镇街道应当承接下放的各项执法权,以
实现改革进度统一;对于个别地方确实存在没有执法对象、不具备承接能力的、需要减少
执法权等情况的,可以通过自下而上的报告审批、调整备案等程序进行调试。
〔 85〕
关于决定程序的具体流程设计,有学者借鉴浙江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归纳出四步
法,即省级层面一揽子授权,出台赋权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县级层面与所辖乡镇街道具体
研商,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梳理适宜承接的执法事项;县级层面将拟定的乡镇街
道名单和相关执法事项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层面备案。 也有学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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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遵循 “下放决定→赋权清单→镇街选取→县区论证→市级审核→省级批准→县区放权
→镇街行权→跟踪评估→动态调整”的进路,建立健全 “批前申报、批中论证、批后公
示、监督评估”的闭环程序。
〔 87〕
考虑到地区差异,有学者提出应建立调整授权事项的程序,在效率与规范之间寻找恰
当的平衡点。在具体操作上,将调整授权事项区分为省级指导清单范围内与范围外两类。
县级人民政府在省级指导清单范围内调整授权事项的,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授
权事项制定授权事项清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布后实
施;县级人民政府在省级指导清单范围外调整授权事项的,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
定调整事项清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
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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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权配置的内容原则之争
应该将哪些执法权交由乡镇街道,是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学者们以新 《行政处罚法》第 24 条为根据,提出一系列配置原则。如,将执法权配置的
原则归纳为 “属于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基层管理迫切需要” “能够有效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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