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党政研究》2024年么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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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组织村民群众参与民主监督。逐渐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专职监督与村民群众的日常监
督有机结合,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间接民主监督与村民群众的直接民主监督相统一的农村基
层民主监督体系。此外,应当尊重农村社会开放后村民多元分化的事实,在强调村民根本
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关注不同村民群体的利益差异,努力实现自己的事自己监督、大
家的事大家监督、专业的事专业人士监督,建构多类型、多层次的民主监督格局。同时,
充分关注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让基层群众和干部拥有较大的创新自由和
弹性空间,允许和鼓励各地、各村自主探索适合实际的全体村民共同参与的民主监督形
式,形成 “万花筒”式的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局面。
第二,进一步拓展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民主监督主体。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全体人
民的参与权,即全员性原则。现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以村民自治体制为背景,其最大
的创新就在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一专门监督机构,代表村民群众实施民主监督。从现
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实践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户籍村民选举产生,
表明有且只有户籍村民拥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而构成为农村基层民
主监督的唯一主体。然而,在新时代村庄社会开放、多元的背景下,村域内不再只有原来
的户籍村民,大量非户籍人员及其组织以不同形式进入村域,形成了以户籍村民为基础多
类成员和组织共存共生的格局。正是在此背景下,党和国家及时调整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
制,逐步推行党领导的多元共治。这就意味着需要把户籍村民之外的其他村域成员纳入新
时代 “村民”范畴,吸纳为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的主体。
新时代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应当根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员性原则做出适应性调整。
原则上讲,需要实现民主监督主体的新拓展,由原来的户籍村民及其选举产生的村务监督
委员会向外延展,广泛吸纳非户籍村域成员和组织的参与,建构党领导的多类 “村民”
群体共同参与的新型民主监督体系。从根本上突破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户籍村民自我监督模
式,逐渐实现从一元监督到多元监督的转换。在实践中,急切需要重新界定新时代的 “村
民”概念,探索吸纳非户籍村域成员参与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一是重新界定新时代的
“村民”概念,拓展 “村民”外延,将各类非户籍村域成员纳入新时代 “村民”范围。二
是探索吸纳非户籍 “村民”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的有效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
不能局限于户籍村民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确认非户籍 “村民”的选举
与被选举权,让非户籍 “村民”参与选举,并有机会通过选举成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是创新非户籍 “村民”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有效机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吸纳
非户籍 “村民”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具体方式,特别是要吸纳非户籍 “村民”中
有专业特长的能人协同参与监督。
第三,进一步体现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民众意愿。在法理上,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应
当上合国家意志,下合村情民意 。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民民主监督的 “代理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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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和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又要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体现村民群众的意愿。也就是说,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群众意愿和诉求开展监督
活动,这是民主监督的根本所在,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原则要求。然而,村务监督委员
会制度建设是党政部门主动推动的实践过程,党政部门发挥了主导和支配作用,党政意志
得到了较充分体现,但村情民意未能得到应有尊重。在当前实践中,村务监督委员会基本
停留在按照 “上面”的规定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很少考虑这些制度规定是否符合村情
民意,很难顾及 “下面”的村民群众要求监督什么、怎么监督。
新时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应当根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原则,在强调党
的领导和政府主导的同时,更充分地体现地民众的意愿和诉求。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村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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