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党政研究》2024年么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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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运行全过程,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使得村务运行始终处于村务监督委员

             会监督之中,有效地防止了村务决策管理的违规,遏制了农村基层权力腐败。2005 年 6
             月 17 日,习近平同志在后陈村调研时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 “全过程监督很重要,使人
             不能腐败”。在这个意义上说,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农村基层监督
             领域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较好地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过程原则,具有显著的民主
             价值和创新意义。然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全过程监督关注的只是具体村务运行的全
             过程,即具体村务决策管理的过程监督。但未能从村庄治理过程建构全链条民主监督程
             序,没有将民主监督贯通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管理等村庄治理环节,民主监督的
             程序不够系统,民主监督的环节有所缺失,尚未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环节全贯通的全链条民主监督格局。
                  总之,从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重新审视,在民主自治理论指导下创新的村务监督委员
             会制度呈现了独特的民主价值和监督功能,但也内在地存在一些缺失与局限。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再创新: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取向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总是在特定理论指导下建构与发展的,村务监督委员
             会制度亦然。从民主自治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指导理论转换,势必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制
             度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和再创新,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取向重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一)坚持以 “村民”为中心,创新新时代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第一,进一步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民主监督定位。当年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
             创新者之所以将受村民群众委托,代表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村民自我监督机构称之为
             “村务监督委员会”,而不是 “村民监督委员会”,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一制度创新是村
             级权力腐败、村务决策管理混乱问题倒逼的产物,因而创新者直面问题,将注意力聚焦于
             村务决策管理过程的规范有序,进而突出了监督的对象。理性地看,这样的制度设计未能
             突出农村基层监督的主体———村民,使得民主监督机构的名称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
             议等村民自治组织不相匹配,弱化了农村基层监督的民主性、人民性。在随后的村务监督
             委员会制度建设过程中,突出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地位和功能,甚至将其等同于农村
             基层民主监督,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村民在民主监督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分析,村务监督
             委员会的监督充其量只是民主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实质是代表性、间接性的民主监督。
             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的本质是人民监督,即以村民为主体的监督,不仅需要有力的间接监督
             保障其有效性,而且需要村民广泛参与的直接监督保障其民主性。在某种意义上,这应当
             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原则在民主监督领域的重要体现。
                  新时代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应当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指导,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
             的定位,突出监督的人民性。在当前特别需要着手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以村民为
             中心,重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将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的重心从对象转向主体,从村务转
             向村民,突出村民群众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中的主体地位。最佳的方案是将村务监督委
             员会改名为村民监督委员会,突出监督主体,明确其与村民之间的 “委托—代理”关系。
             即便尊重历史不更改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也应当根据这一思路进行重新构造。二是坚持
             以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为基础,重构农村基层民主监督体系。在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
             会监督的同时,大力拓展村民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路径,积极探索不同情况下农村基层全
             过程人民民主监督的村民群众有效参与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不应当局限于村务监
             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需要动员和组织其他村民群众的共同参与,特别是有相关专业知识
             和专业经验的村民协同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既要代表村民群众开展民主监督,又要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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