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党政研究》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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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会议于 1998 年 11 月 4 日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于同
             日公布执行。该法标志着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基本完成,这部法律基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
             点和乡村社会转型的实际情况,兼顾了国家对基层社会整合和村民自主管理的需求,为村
             民自治的开展提供了行动框架和规范体系,对于乡村治理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
             积极的促进作用,是一个既符合中国实际又具有前瞻性的良好治理设计。
                  然而,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的运行并不良好,以至于一度出现 “村民自治走进了死胡
             同” “自治已死”的评判 。也正因为如此,也就有了 “找回自治” “回归自治” 的
                 〔 2〕
                                                                                                       〔 4〕
                                                                                       〔 3〕
                                          ①
             呼吁,让村民自治有效运转起来。“让村治运转起来”的理论主张主要集中在乡村关系的
             厘定和内部村治要素的完善之上。第一种主张可以称为 “乡政改革派”。乡政改革是对
             “乡政村治”架构的完善。乡政村治是张厚安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农村政治行政制
             度的概括,“乡政”指乡一级政权,“村治”指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者的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村政治模式 。乡政指导村治,村治协助乡政,但由于固
                                                           〔 5〕
             有的体制需要与资源汲取的需要,乡政经常挤压村治的空间,从而使村民自治很容易变成
             乡政的 “他治”,因此需要对乡和村的关系进行重新厘定。
                  乡政改革的重点在于创新乡政,徐勇曾指出,在村治制度变革之后,乡政却没有发生
             相应的变革,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和乡村的有效治理,因此,必须改革和创新乡
             政 。在徐勇的理论构想中,他主张一种 “县政乡派村治”的治理结构,其中,县具有更
                〔 6〕
             多的治理自主性,乡只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专事政务和指导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主要
             从事村民自治工作。尤其对于乡镇政权而言,它们的财政由县政府编制预算和开支,不必
             与县政府设立对等对口的机构,人员精简,转变职能 。主张对乡政进行改革的代表性学
                                                                     〔 7〕
             者还有于建嵘、陈剩勇等人,于建嵘主张乡镇自治,把乡镇自治改造为一种社区自治 ,
                                                                                                        〔 8〕
             陈剩勇则主张一个以乡镇乃至县域自治为基础的地方治理结构,促进乡村治理走向有序和
             善治 。南刚志也希望把乡村民主自治的领域扩大到乡一级 。
                  〔 9〕
                                                                            〔 10〕
                  以上的主张也可以称为 “体制建制派”,试图通过农村治理体制的重塑以解决村治的
             问题。这些主张固然抓住了问题的主要方面,但在现实中并不具有可行性。任何改革创新
             都需要具备与基本制度的兼容性,乡镇自治能否嵌入中国政府体制的整体框架显然是令人
             怀疑的,它难以回答如下体制性问题:在乡镇自治之上需不需要县域自治?县域自治之上
             要不要省域的自治?乡县自治与国家权威的矛盾如何解决?乡镇自治虽然发生在政权的基
             底层面,却要求更宏观的政治体制改革,否则必将产生巨大的制度性摩擦,这说明乡乃至
             县自治的可行性是严重不足的。
                  第二种主张可以称为 “村治完善派”,着眼于村民自治的制度规范、村庄内部权力构
             成、各种治理要素及运行机制的完善问题。在村委会选举、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
             主监督等 “常规选项”之外,研究者对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民间组织进行了讨论。比如,
             卢福营研究了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老年人协会、护村队、计生协
             会、禁赌协会、禁毒委员会、红白理事会、消防队、科技组、市场管理委员会等村民组织
             对村庄治理结构的优化作用。但他同时也发现,这些村民组织与村两委在人事上具有重叠
             性,会助长村庄正式权力的扩张,使其更加难以约束 。于水等人对山西省三个行政村
                                                                      〔 11〕
             以及江苏省六十四个行政村的调查发现,尽管在许多地区有名目繁多的村民组织的出现,


                 ① 这是徐勇和赵德健对一些观点的描述,请参见徐勇、赵德健:《找回自治: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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