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党政研究》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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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身份,解决合法注册时的业务主管单位等程序性问题;但同时,行政合法性也易将社
会组织蜕化为行政组织或行政组织的末梢机构。为此,拥有行政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应努
力将行政合法性拓展为法律合法性,保持自身各类合法性的平衡与完整,从而获得更为广
阔的公共性生产空间。
政治合法性是合法性体系中的实质合法性,在当下中国的政治体系中,政治合法性无
论是对于发展充分的合法性还是对于生产公共性而言,都具有主导性的影响。相较于拥有
社会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在寻找业务主管单位时,具有更大的
可能性与便捷性。而且,拥有政治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在获取政府资源支持、取得政治背
书、拥有权力空间方面也更具优势。然而,社会组织的政治合法性对于其公共性的生产又
具有两面性:借助政治合法性,社会组织有可能获取上文所提及的种种益处;但同时,也
可能会出现政治合法性对其他合法性形成压力,挤压侵占其他合法性的空间,使得社会组
织在生产公共性的过程中,政治性覆盖了公共性,生产出不完整、不充分的公共性。拥有
政治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应以此为基础,努力获取法律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不断增强社
会合法性,才会有更强的公共性生产动力。
六、余论
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产受组织内外部多方力量、多种因素的合力影响,其中,社会组
织属性特征的影响是隐性且深远的。目前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组织类型多样、活
动领域多重、运行空间的治理模式各异,但官民二重性、不完全自主性、有限合法性仍是
当前社会组织最主要的属性特征。这些属性特征中的 “官”“民”属性的平衡、自主策略
行动的公益性取向、各类合法性的完整化趋势等,将不断构筑并衍生出有利于公共性生产
的条件及境况;而属性特征中的 “官”“民”属性的失调,自主策略行动向自利性方向膨
胀,各类合法性处于相互割据、各自为政的状态,则有可能阻碍或分离公共性的生产。此
外,这些属性特征是社会组织在制度环境下、组织场域中以及与其他社会主体互动中逐渐
形成的,彼此依存、相互影响;而社会组织持续生产公共性的过程,亦会再调整、再形塑
社会组织的属性特征。未来,政府在出台有关社会组织宏观政策、管理体制机制、法治保
障措施等推动社会组织公共性生产时,应注意培育、调节、完善社会组织的属性特征;社
会组织则应尽力消减其属性特征中的不利导向,充分发挥其有利面向,持续生产公共性。
目前中国的社会治理、社会建设正处于大转型、大发展时期,社会组织行动领域的新现
象、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关社会组织公共性生产、社会组织属性特征的研究不仅要借鉴传
统的公共性理论、组织理论,还要运用制度主义、场域理论、自主性理论、合法性理论等
来研究相关议题;同时,相关研究亦可以在组织场域中,将整体与局部结合、动态与静态
结合、行动与过程结合等多视角来分析社会组织属性特征对公共性生产的影响。随着本领
域研究的不断深入,从中概括出的中国社会组织的属性特征形成与公共性生产的发展规
律、发生机制及演变逻辑,提炼出的具有普遍性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将有助于推动社
会组织良性发展,担负起将社会有序化、组织化、自治化的功能与责任,在国家治理体系
及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自身功能,持续地再生产公共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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