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党政研究》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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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现实中,每种合法性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产的影响途径略有不同。依据社会组织的
             内外合法性以及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产特征,可以梳理出上述合法性类型的社会组织公共
             性的生产途径 (具体见表 2)。需要说明的是,社会组织的内部合法性一般是在组织诞生
             时既已具备,在其后天的组织发展中,可能会面临内部合法性危机,这种合法性危机的解
             决主要涉及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且一个社会组织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内部权威结构的合法
             性,这个组织离解体也就不远了。这一问题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将着重分析不同类
             型的组织外部合法性,厘清各类型的外部合法性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生产的影响及发展方
             向。
                                           表 2  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与公共性生产
                        社会组织内                    社会组织外部合法性
                         部合法性                                                  社会组织生产公共性的路径

                         认知性的 法律合 社会合 行政合 政治合
                          合法性         法性        法性        法性         法性
                                                                             获取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
               类型一          √          √                                     政治合法性

                                                                             获取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
               类型二          √                    √                           政治合法性

                                                                             获取法律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
               类型三
                                                                             政治合法性
                                                           √
                            √
                                                                             获取法律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
               类型四          √                                         √      行政合法性
                                                                             获取法律合法性、社会合法性、
               类型五
                                                                             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
                            √
                 相较而言,法律合法性是合法性体系中的核心,也是社会组织生产公共性的压舱石。
             随着中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完善,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才有资格在税
             费减免、资源获取等方面拥有权利,才能在政府购买服务、参政议政等方面拥有合法地
             位。因此,拥有法律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在生产公共性时应注重利用合法地位,不断扩展
             社会影响力以增强社会合法性,同时注意保有稳定的行政合法性及政治合法性。
                  社会合法性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它要求社会组织在其活动场域中拥有相关利益主体的
             认可,是社会组织生产公共性的社会性基础。一般而言,社会组织的社会合法性来源于三
             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地方性;能够维护地方性利益;拥有某地民众共同认可的规则或理
             念。 现实中,有些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政治参与等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认同及社会
                 〔 25〕
             声誉,但在法律上仍是 “非法”的。在当前以双重管理制度为主的社会治理环境下,社
             会组织的合法登记不仅是一种刚性要求,而且是社会组织更大活动空间的法律保障。为
             此,这类社会组织获得社会合法性后,应努力获取法律合法性,兼有稳定的行政合法性和
             政治合法性。唯如此,才能有助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的持续生产。
                  行政合法性是合法性体系中的形式合法性,有助于开拓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产空间。
             对于单位内部的社团来说,单位的接纳以及单位领导的认可,就是对社团赋予了行政合法
             性,而社团也可利用单位资源达成组织目标。对于草根组织而言,与政府机构合作、政府
             官员参与或任职都会给组织及其行动带来行政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可以助力社会组织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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