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党政研究》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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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 (自治和法治) ,不仅反映了当前中国乡村发展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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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将成为未来中国乡村治理的主导模式。
四、中国乡村治理的现代之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治理的变化特别是 “三治结合”的提出及进一步发展,不仅
结束了乡村治理 “双轨体系”的 “历史传统”,也促进了中国乡村治理的现代之变。
第一,治理主体与客体的 “统一性”。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中,乡绅和族长等是治理主
体,农民群众是治理客体,前者对后者有绝对的支配权和治理权。现代乡村治理中,村民
既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也是村庄治理的客体。并且,首先并主要意义上是治理的主体,在
于村民是村庄的 “主人”,其后并次要意义才是治理的对象,两者之间没有界限,也不能
颠倒。农民群众的意志通过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等反映出来,同样反映在乡村社会的法治
和德治之中;乡镇政府的指导权和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权,也是服务于人民群众意志这一最
终目的。
第二,治理规则的 “正式性”。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中,绅士代表皇权进行治理,“人
治”特征明显。现代中国乡村社会中,不仅有 《村组法》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具体的
组织设置和治理规则,就是 “小宪法”之称的 《村规民约》亦是建立在村民一致同意的
基础上。各种涉及到乡村治理的规章制度政策方案等,都经过了提议、形成方案、咨询、
讨论、协商、表决等一系列的程序和过程。于是,自治有 “规约”,法治有 “法律”,德
治有 “规矩”,决策有 “程序”,执行有 “规范”,监督有 “制度”,领导有 “章程”,指
导有 “法规”,乡村治理的一切都能归入 “正式制度”的范畴,“规则之治”成为了现代
中国乡村治理的 “常态”。
第三,治理目标的 “有效性”。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中,控制乡村社会不仅是最终目
的,也是最高目标,地方政府和绅士的目的均在于此;除此之外,发展农村经济,办理公
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社会稳定等,都由乡村自己负责。故此,传统中国乡村一直
“停滞不前”。现代乡村治理中,继续推动村民自治,实行阳光村务;大力推进法治下乡
进村,建设法治乡村和平安乡村;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乡村和宜居乡村,在中国
乡村 “有效治理”的目标驱使下,乡村振兴正在进行进程中,中国农民富裕幸福的生活
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 1〕〔 12〕〔 26〕费孝通. 乡土重建 〔 M〕 . 北京:北京联合出版社公司,2021:45,51,153.
〔 2〕史靖. 绅权的继替 〔 A〕 . 费孝通,吴晗等. 皇权与绅权 〔 C〕 . 长沙:岳麓书社. 2012:143.
〔 3〕李坤. 论乡土 “双轨政治”与县乡行政执法方式的契合 〔 J〕 . 西南边疆民族研究,2018,( 1) .
〔 4〕黄杰. 耦合治理结构与大国治理:对 “双轨政治”的重温和拓展性解读 〔 J〕 . 浙江社会科学,
2012,( 9) .
〔 5〕〔 6〕 〔 14〕郑卫东. “双轨政治”转型与村治结构创新 〔 J〕 . 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
( 1) .
〔 7〕周丹丹,李若晖. 寓封建于郡县:论费孝通 “双轨政治”的历史真实 〔 J〕 . 史学月刊,2021,
( 4) .
〔 8〕秦晖. 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 〔 A〕 . 中国乡村研究 (第 1 辑) 〔 C〕 .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9.
〔 9〕项继权. 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兼论当前乡村体制的改革 〔 J〕 . 开放时代,200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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