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党政研究》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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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取代了生产大队,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 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199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以下简称 《村组法》)增加乡镇政府 “不得干预
             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更加明确了村民自治有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力。它导致
             了两个结果:一是 “乡政村治”局面的形成;二是 “乡村关系问题”的出现。于是,基
             于费孝通 “双轨政治”的 “研究热”重新兴起。
                  基于 “政治”“双轨”的不同理解和运用,形成了一些代表性成果,分为五类。( 1)
             具体化为 “乡政村治”。具有代表性的如 “乡村关系”研究 (此类文献最多,不单独列
             举),以及 “官治 -自治”双轨制解释 ,或是通过发展村级社会组织来重构 “双轨政
                                                      〔 17〕
             治” 等。( 2)基层治理中的 “双轨组织体系”。具有代表性的如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村委
                 〔 18〕
             会与管委会 “双轨并治” ,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自治和社区经济组织 等。( 3)关注
                                                                                         〔 20〕
                                       〔 19〕
             于 “双轨治理”模式。具有代表性的如基于 “行政 -村社”强弱对比的四种 “新双轨治
             理”样态 ,以及以村委会与村落理事会为基础的 “双轨治理” 等。( 4)基于 “第一
                                                                                 〔 22〕
                       〔 21〕
             书记制度”研究的 “双轨治理”———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 。( 5)其他代表性的研究。
                                                                           〔 23〕
             如有研究者把它运用到更为具体的县域科层政治与关系政治结合之中 ;有研究者认为,
                                                                                      〔 2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形态也遵循着 “双轨政治”运行逻辑 。
                                                                             〔 25〕
                  比较费孝通传统 “双轨政治”中的 “双轨”与现代中国农村研究中的 “双轨”,有三
             个明显变化。一是 “双轨”的 “重心”多数下移。有的下移了一个层级———可称为 “乡
             村双轨”,有的下移了二级———可称为 “村级双轨”,还有的下移了三级———可称为 “村
             内双轨”。二是 “双轨”在 “区间”上也有了拓展。可以 “上”至费孝通现代 “双轨政
             治”中的自下而上轨道,“下”至村委会与民众之间的 “双轨”关系。三是 “双轨”中
             的 “轨”也出现了多元化。如 “乡村双轨”中的乡级政府组织 (含管委会)与村委会,
             还通过 “第一书记制度”扩展至国家和乡村;“村级双轨”中 “一轨”指村委会,另一轨
             指居委会等;“村内双轨”中 “一轨”指村委会,另一轨指普通民众。
                  这产生了两个疑问:第一,我们在使用 “双轨”作为研究视角或议题时,有哪些需
             要注意的地方?第二,现代中国农村基层政治和治理中的 “双轨”,究竟是在什么基础上
             使用的?有限制性前提或适用范围吗?一切重新又集中到了对 “双轨”的理解之上。
                  (三)“双轨”的思维之辨
                  考察费孝通的思想脉络与理论逻辑,“双轨政治”中的 “双轨”有五个需要明辨的地
             方。第一,“双轨”经历了一系列的 “迭变”和 “转换”。过程如下:“西方政治结构中
             的双轨”——— “中西政治形态的双轨 (同时也指中西社会及社会结构、社会治理的双
             轨)”——— “传统中国治理权力的双轨”——— “传统中国治理模式的双轨”。第二, “双
             轨”意味着 “平行”。运用到传统中国内部研究时,则是将纵向的权力、结构及治理模式
             “平行化”。第三,“双轨”之间关系除 “平行”外,既有可能是 “统一”关系,也有可
             能是 “对立”关系,更多情况是三种关系混合在一起。于是,“双轨政治”研究的重点自
             然而然地就集中在了 “权力”“权力关系”“权力技术”等方面。第四,“双轨”意味着
             “二元”,是一种 “简单化”总结,只能反映传统中国内地农村的典型形式。第五,“自下
             而上”的研究路径。费孝通研究重点是 “乡土中国”和 “乡土重建”,与他主张的社区研
             究有关,优势在于对 “下”可作形象具体的描述分析,但在对 “上”的分析及 “上”
             “下”关系的把握等方面,则难免有所侧重。费孝通也明白这一点。“我多年来研究的对
             象是中国的乡村。乡村只是整个中国社会的一部分,我从这部分的认识中得到的看法自不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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