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党政研究》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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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形态变化剧烈,权力体系和治理形态很难作模式化
             总结。另外一个原因是,中国各地农村亦不同,在乡村权力体系、乡村社会形态、乡村治
             理模式等方面亦不相同,促使着我们把研究目光转向当代中国农村的治理实践。
                  (二)“三治结合”及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 “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
             村治理体系”,不仅是现时期乡村治理实践的经验性总结,也对新时代的中国乡村治理提
             出了明确目标和更高要求。
                  从目前情况来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已经形成,自治、法治和德治不仅在
             乡村社会治理中已广泛存在,事实上亦在发挥作用,典型的如浙江桐乡市的 “一约两会三
             团” 。从现实情况来看, “三治结合”是 “国家”的 “统一性要求”与 “地方”的
                 〔 27〕
             “特殊性情况”的结合。如何 “结合”则有多种可能。有研究者在对村庄进行类型划分的
             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 “结合”模式,最为典型的如 “一体两翼” “三治组合”和 “融
             合平衡”等。比较而言, “融合论”超越了 “结合论”, “三治结合”在实践中很快向
             “三治融合”演进。
                  “融合”不仅仅反映在 “三治”之间,还反映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中。《中国共产
             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专门增加了 “乡村治理”一章,强调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
             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
             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
             的乡村治理格局”。实践中,各地农村通过各种各样的党组织建设,加强对 “三治”工作
             的组织、领导和引领。有研究者认为,“党建 +”已经成为基层治理创新的重要引擎 。
                                                                                                      〔 28〕
                  “三治”不仅仅是乡村的事情,它会向上触及乡镇机构改革与职能设置 ;具体实践
                                                                                             〔 29〕
             中还需要区 (县)镇村三级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乡村治理。近年来中国乡
             村诸多事务及各种类型的发展战略等,既依赖于上级政府的政策指导和财政支持,更需要
             加强乡村社会与外部社会的关联。十九大报告提出的 “共建共治共享”,目的是加强乡村
             治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之间的有机联系,实现治理在中国社会中微观、中观和宏观层
             面的 “融合”。
                  (三)“三治”对 “双轨”的超越
                  “三治融合”虽然基于乡村治理体系而提出,但它的前提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形态与结
             构之变;与之对应,乡村社会也在结构、权力和治理模式等方面发生了相应变化,乡村与
             国家的关系等也发生了变化。“三治融合”无论涉及的范畴还是影响的深远程度,均远远
             超越了乡村范畴,也远远超越了 “双轨政治”的 “历史传统”。
                  1. 关系之变:从 “分隔”到 “一体”
                  “双轨政治”是传统中国政治结构的典型总结,也是政治与社会 “两分”的总结,其
             结果是专制政治和基层社会的 “分隔”。基层社会自治体系主要以群体为基础,乡村治理
             不仅呈现出 “政治无涉”的特性,还呈现出各具特色的 “地方性”特征,真正意义上的
             “地方自治”形成。“双轨政治”还意味着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之间连接的中介———绅士,
             不仅 “脆弱”(属于 “软权力”范畴),而且 “易断”(属于典型的 “人治”),还难以寻
             求到替代品,其结果是中国社会结构上层和下层之间的 “脆弱平衡”。一旦平衡被打破或
             破坏,基层社会就会呈现无序状态或回归到暴乱状态。这也是传统时期中国地方广泛存在
             着 “横暴权力”、邪恶势力、极端组织,以及不断发生农民动乱的原因。实行村民自治后
             也出现了类似的状况。不仅村庄范围内 “两委问题”不断,而且 “乡村关系”也往往意
             味着 “乡村问题”———某些地区农村 “村霸”等黑恶势力主政,导致 “问题村” “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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