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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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纠纷主体的扩大化。社会纠纷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
就存在社会纠纷的事实,可以说人类及其主体意识的觉醒是纠纷生发的前提 ,人类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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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社会结构下社会纠纷的生成主体。历史地看,由于社会结构的封闭性,先民们养成了以
土地为基本要素的生活生产方式,那时也存在社会纠纷但其主体尚未明晰,多数以宗族共
同体和村落共同体内部的利益纷争为主,也有部分涉及到族际或村际之间的冲突。20 世
纪 90 年代以来,伴随乡村社会的半开放性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进村要地、外来流动
人口进村租房、集体农田山林的外来大户承包经营、基层政府参与的公共工程开发等现代
性叙事书写了乡土中国变迁的基本事实。对乡土社会而言,这些现象是由外在型力量所推
动的,在其嵌入乡土社会的过程中,往往由于人们的认知、利益、制度等方面差异而诱发
新型社会纠纷的可能性增强。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的生发主体,已从原来的 “熟人”慢
慢向 “熟人”与 “陌生人”共处的阶段转变,囊括了乡村社会初级关系群体、次级关系
群体以及陌生人群体。
其次,纠纷类型的多样化。有学者指出,乡村转型中的纠纷大致可分为 20 类,主要
涉及财产损害补偿、邻里矛盾、计划生育、人身伤害、家庭婚姻、医疗消费、人身伤害财
产、农业负担、子女教育、大额借贷、经营争议、干群以及其他纠纷等方面 。这种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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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纠纷类型描述,反映当前社会纠纷在乡村场域的投射,但难以区别纠纷类型的古今差
异。对此,有学者认为,现代乡村社会几乎涵摄了现代生活的各个维度,已经不再是费孝
通先生笔下的 “乡土中国”在时间延长线上的缩影。 一方面,邻里口角、农田农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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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水、家庭婚姻等传统社会纠纷以日常化的方式继续存在,反衬农村社会的生产生活、
人际互动关系,构成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的基调。另一方面,伴随乡村社会的开放性与流
动性,理性主义、利益观念、法治思维等现代性日益嵌入乡土社会,乡村社会中环境污染
纠纷、债权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医疗纠纷、人身伤亡纠纷、消费纠纷等侵权性纠纷愈
演愈烈,而这些新型的纠纷类型超越了熟人社会的交往网络与秩序规则,更多依赖现代性
司法机制加以化解 ,进一步丰富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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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纠纷后果的极端化。社会纠纷源于社会主体之间关于利益资源的差异性,因
此,一旦社会纠纷爆发,势必会打破常规生活节奏和社会秩序,具有消极性的一面,呈现
社会后果的破坏性。虽然科塞 ( Lewis Coser)的冲突理论注意到社会纠纷也有类似安全阀
的积极功能,但这不是自然地实现的,而是需经历创设涵化冲突机制的建构过程。传统时
期乡村社会纠纷的生发主体大体为熟人之间,又以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为主。应对此类乡
村纠纷,村落社会能够运用熟人社会的礼治秩序加以化解,加之乡村社会空间的封闭性,
此类社会纠纷难以外溢。然而,新时期农村纠纷的发生背景已不同于传统时期,不但纠纷
类型多为物质上的经济利益争议,纠纷所涉及的利益金额较大,而且纠纷当事人之间纠缠
于矛盾点,不轻易解开彼此心结,往往导致社会纠纷的尖锐化与极端化 。一方面,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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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非常规表达。在农村基层治理机制部分失灵与经济利益凸显的背景下,农村民间矛
盾纠纷异化升级、冲突加剧,依法抗争、依势抗争、好讼、缠讼现象频发,司法场域演化
为矛盾双方的斗气场所。 比如,征地拆迁过程中,以自杀、自焚、以命抗争、群体性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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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的方式主张利益诉求现象较为多见。另一方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郭星华认
为,转型期的乡村社会纠纷容易导致 “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即一些普通的民商事纠纷
事件,由于纠纷当事人双方关系激化或第三方解决机制的干预失效而发展为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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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此类纠纷数量不多,但是造成的社会影响深广,而且处理起来也较为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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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半开放乡村的纠纷治理实践:陈村的经验
半开放乡村社会的过渡性,致使其社会纠纷生发动因与结构特征的复杂化,那么相应
的纠纷治理机制也需要建基于这种过渡性社会,方能促使乡村社会纠纷得以有效化解。理
论研究来自实践,最终也要回应现实,基层乡村纠纷化解的经验解释有助于形成对半开放
乡村社会纠纷生发及其治理的认知。为应对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闽地陈村 累积相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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