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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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利益对抗。另一方面,发生于传统社会的各类纠纷本可以经由地方性规范的礼治秩
序或长老统治就地快速化解,然而由于传统地方性规范的式微,乡村社会纠纷当事人要么
走向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途径,要么非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将矛盾纠纷激化为暴力
冲突。随着现代性的持续嵌入,农村包括村规民约在内的地方性共识对农民思想行为的规
范作用有限,个体化村庄的非正式规则约束力较弱 ,造成传统地方性规范的式微及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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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化解的 “无力”感,引发乡村社会的 “小口角”酿成 “大事件”,半开放乡村社会纠
纷也就日常化了。
其次,现代法治化秩序的悬浮。悬浮意指两种物体之间试图接近但又无法完全融合的
状态,这里主要用以展示现代法治资源进入乡村社会,但又游离而尚未真正成为乡村社会
运作的秩序资源的情况。在费孝通看来,现代法治化秩序 “下乡”对乡土社会造成严重
影响,既破坏了乡村礼治秩序的有机运作,又无法为乡村社会提供现代性支持。苏力也指
出,“法律下乡”过程存在着悖论困境,即现代性法律制度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
服务,又禁止那些与熟人社会性质相符而与现代法治相悖的实践,这使村庄秩序处于极其
艰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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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半开放乡村社会而言,现代性法治资源的悬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主要归结于
传统社会文化阻滞与法治资源供给不足的共谋。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乡土社会礼治秩序
及其形成的地方性知识,构成现代法治资源进入乡村的抑制因素。传统乡土中国依赖礼俗
调整社会关系,规整社会个体行为,形成一致性的村落秩序,而且经历世代教化后,乡土
礼俗已内化为人们的心理惯习,并以一种约定俗成的方式作用于乡村社会生活与人际关系
网络。然而,作为乡村社会的外来性资源,现代法治资源是外部强加于乡村社会的,外部
力量的介入不但削弱乡村共同体既有的秩序资源,而且并不一定能获得当事人认可的公
正, 导致其难以转化为乡土秩序的内生性资源。另一方面,现代性法治资源的的供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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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也致使其无法精准对接乡土社会的法律需求。梁治平认为,目前正式司法制度在农村的
派出机构,比如基层法院系统和基层政权组织在人员配备、专业素养以及财政支持等方面
客观存在供给不足困境,而这容易抑制民间社会对正式法律的需求 ,致使正式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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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难以成为支配乡村个体的机制与力量。在这两股因素的裹挟下,现代法治资源由外嵌
入乡土社会的过程难免会出现悬浮状态,引致乡民们对法律资源的陌生化与疏离感,从而
减轻现代法治资源在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化解中的优先选择机会。
最后,个体内心性体验的躁动。“通常,个体行为选择既会受到社会结构性和制度性
因素的限制,又会受到社会文化与观念的影响。人们对冲突的理解以及对冲突解决方式的
选择也不例外” 。半开放乡村社会是一个传统性与现代性并存的过渡性社会,这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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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会对社会民众的心态秩序及其行为选择方式产生较大影响。阎云翔指出,半开放乡村
社会结构中,个体崛起使得公共权力对家庭的影响力削弱,社会关系结构发生变化,进而
也改变了人们的心理 ,导致乡土社会中个体内心的躁动不安。循此,日常实践中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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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语言纠纷,可能会升级为身体冲突,渐次衍生为宗派矛盾或族际对抗。
社会结构的过渡性,诱发生活其中社会个体内心体验的焦躁。一旦传统规范或法治资
源的约束能力弱化,利益往往成为人际互动的最大追逐目标,而资源的稀缺性又造成社会
冲突的结构性来源。半开放乡村社会的过渡性结构最终作用于乡村民众的心理体验。由于
现代性资源的部分嵌入与传统规范的部分式微,造就了民众复杂的心态图式,并表现为他
们对经济性利益的追求、法律性资源的茫然、对社会性正义的失信、对个体性权利的推
崇。调研发现,这种复杂心态悄然酝酿为半开放乡村社会的部分现象,而一旦此种社会心态
侵染于整个村落,那么乡村社会纠纷的发生概率将会随之增加,并呈现多元化结构特征。
(二)半开放乡村纠纷的结构表征
既然社会纠纷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密切,那么当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时,社会纠纷亦会
随之变动。半开放乡村社会中传统与现代、半封闭与半开放的叠加事实,诱发乡村社会纠
纷在生发主体、类型规模、社会后果等方面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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