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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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有机融入到不同类型的纠纷治理机制中,促使纠纷主体面对乡村纠纷时能够相机而动。
(三)闽地陈村社会纠纷治理的逻辑
陈村在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下,通过村委会及其调委会的动员,调动差异化的解纷力量
参与纠纷治理,创设了 “小事拉家常,解民忧” “难事大家谈,护民利” “大事法律扛,
平民怨”“事事有回访,得民心”的纠纷治理策略,取得了一定成效。作为半开放乡村社
会,陈村在探索乡村社会纠纷治理过程中,立足乡村半开放性现实,透过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的动员引领,促使地方性知识与现代性资源的有机融合,推动乡村纠纷治理有效。
一方面,纠纷治理中地方性知识的运用。地方性知识是外显于公共行为和思维且 “表
面上神秘莫测的社会性表达” ,体现为民间社会内生的共识性的公共规则,涵盖了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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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民间信仰、血缘亲情等维度。地方性知识不仅构成村民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秩序
来源,而且也影响着乡村民众的思想意识体系,塑造村庄公共性。 虽然陈村已是部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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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但是其没有完全抛弃传统社会的基本要素。在解纷过程中,陈村不仅借用、挪用、套
用村庄的人情面子、伦理道德、乡规民约、神异资源等传统社会文化资本,同时又将村落
中德高望重的长者贤达、宗庙理事等民间权威吸纳到解纷队伍中来。民间权威是传统文化
资源的重要施动者,传统文化资源又是民间权威仰仗的文化权力。通过传统文化资源的规
训力量构建一种有助于乡村解纷的 “共同知识”的意义系统 与社会舆论,而这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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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的现实执行主体则是民间权威。因此,一般情况下,有民间权威参与调解的社会纠
纷,其调解的成功率较高。
另一方面,现代性要素赋能乡村纠纷治理。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逆的进程,深
刻影响乡村社会的解纷方案。陈村社会纠纷治理中的现代性嵌入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
国家司法行政资源的下乡。基层司法所与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关系密切,前者对后者
拥有指导管理、经费支持等方面职权。比如,基层司法所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指导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民间纠纷、完善民间纠纷事件卷宗规范化等工作。同时,司法
系统通过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将专业法律资源输入乡村,为乡村纠纷化解提供
专业解答。其二,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乡村解纷主体和资源的动员整合功能。
基层党组织通过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与政治优势,激发基层党员干部服务于乡村纠纷治理。
村委会及其调委会作为乡村解纷力量的主体,牵引正式权威与民间权威对乡村纠纷的共同
参与,促使乡村纠纷治理有抓手与载体。其三,技术赋能乡村纠纷治理。在陈村,随处可
见的高清探头,成为乡村纠纷调解的信息源,一个个监控探头经由网络化渠道最终汇聚到
位于陈村村部的 “网格化 +云平台”中心,继而以数字化方式还原纠纷事实,为陈村纠
纷化解提供信息支持。通过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的技术叠加,陈村开展线上矛盾问题
调处情况评议,实现矛盾纠纷调查、研判、化解、回访、评议等环节的全过程治理。
四、半开放乡村的纠纷治理优化:全过程视角
伴随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乡村社会也随之进入了传统性与现代性并存的半开放
阶段,乡村社会纠纷亦呈现半开放性变迁,诱发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治理的复杂化。化解
半开放乡村纠纷,既要改变以往乡村纠纷单向度的管控意识,树立乡村纠纷全过程的治理
理念,又要通过司法行政资源的加持与乡土社会资本的借用,强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制
度优势。
(一)健全一体化乡村社会解纷机制,提升全过程乡村纠纷治理效能
乡村社会纠纷生发于特定的村庄时空中,对乡村纠纷的调解也总是基于村庄生活逻辑
而展开。 乡村社会生活沿着昨天、今天、明天的时间序列动态展开,这样时间化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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