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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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组织的威信,但是这种信任的获取需建基于调解及其协议的法定性。要健全 “大调解”
的联动调解机制,将联动部门的司法与行政权威有机注入人民调解组织,提高社会对调解
及调解协议的信服度。要将已经过人民法院所确认的调解协议地位的实体性规定落到实
处,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效率。 其二,整合多元力量,加持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 42〕
组织权威。基层人民法院要支持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法
院可以选择、邀请调解组织或者调解人员参与司法调解。司法行政部门要给予村级人民调
解组织业务指导与专业建议。除了国家司法行政组织的权威给予外,还要重视经济精英、
宗庙理事、属地贤人 等民间权威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赋能。其三,借力乡村文化的创造
〔 43〕
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营建一种化怨、尚和、善意的地方性知识,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社
会纠纷供给文化社会资本。乡村传统文化资源与人民调解关联密切,前者能够为后者提供
诸如伦理道德、风俗惯习等属于软法范畴的地方性知识 。要把乡村传统文化资源有效
〔 44〕
导入乡规民约中,要将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以提升普法实效,要挖掘
乡村传统习俗中的善良成分并使之成为人民调解资源,要积极促成乡村传统文化向法律制
度的 “转正”。经由国家法律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
组织的权威赋能,以及乡村社会资本对民间调解组织的支持,进而重构村级人民调解组织
的权威与能力,更好地应对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
五、结语
“中国社会正处于不断转型和变迁之中,矛盾纠纷也会以相对静态和绝对动态的形式
存在。鉴于此,在矛盾纠纷化解的路径选择上,我们不能试图通过建立一种理想、固定的
方式或模式来化解所有的矛盾纠纷,只能根据矛盾纠纷的变化,动态调整化解路径和策
略” 。伴随乡村社会半开放转型,生发于其中的乡村纠纷也呈现传统性与现代性叠加的
〔 45〕
复杂图景,需要适时审视当前社会纠纷的治理方案。为化解半开放乡村纠纷,闽地陈村人
民调解组织所创设的 “小事拉家常,难事大家谈,大事法律扛,事事有回访”的解纷模
式,代表了基层社会对化解半开放乡村纠纷的探索,具有借鉴意义。虽然闽地陈村的个案
经验具有一定特殊性,但是其中蕴含的对半开放乡村社会纠纷的调解思路,却有助于我们
反思当前乡村矛盾纠纷治理机制。在实践中,作为一个重要的村级组织,村级人民调解委
员会成长于国家与乡村互动的场域,联动着村落舆论与官方话语,拥有启动解纷程序、动
员解纷主体、整合解纷资源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其能够快速有效地化解乡村社会纠纷。从
长远看,通过健全一体化乡村社会解纷机制,提升全过程乡村纠纷治理效能;推动地方性
与现代性的和解,赋能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解纷权威,进而有助于提升乡村社会解纷成效,
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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