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党政研究》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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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不仅如此,这种理想概念的模糊性还给形形色色的理想提供了空间,最终给一切理想
的、美好的、令人喜爱的东西提供了空间。人们将民主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公正、人
性、和平、各民族的和解联系和等同起来。” 如施米特所言,在很多情况下,民主表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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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理想,用来描述各种美好的事物。然而,在学理上讨论民主,必须对之有清晰的界
定。
施米特指出,作为一种统治形式,民主制是一种符合同一性原则 (即具体的人民作为
政治统一体与其自身相同一)的政体。在这种政体中,人民是制宪权主体,并且自己为自
己制定了一部宪法。民主制的定义,是指 “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治理者与被治理者、施令
者与服从者的同一” 。民主就是人民自己统治自己。“所有作出的决策只对决策者本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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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此外,民主制还可以表示从事政治活动的方法。它描述一种立法或政府形式,其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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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是,一项或几项权力是按民主原则、在国民享有尽可能广泛参与机会的前提下组织起来
的。在此意义上,民主涉及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并且是指某项或某几项权力的组织方式。
这样,一个国家中部分民主制,部分君主制,亦有可能。民主这两个层面的意义中,第一
个意义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施米特认为,在民主被普遍接受的情况下,政治斗争不再
是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斗争,而是如何证明这种 “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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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理论中,民主常常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不过,何谓多数,涵义并不固定。施
米特指出,多数可分为四种情况,它可以指:参与表决的公民的多数;积极关心政治的公
民的多数;国民的多数;居住人口的多数。施米特指出,由多数来做决定,常常不能实
现。因为政治问题的提出,本身已经设定了决断。故而多数做决断,往往徒具其名。而
且,现实世界中,多数中只有少数人具有政治意志。民主国家的先决条件是人民有能力做
出一切政治决断,但绝大多数选举人会对决断采取消极态度,他们给出的答案,包含极少
的实质性决断。 施米特举例说,法国革命时期与拿破仑时期的公投,人们很容易投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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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因为 “否”意味着新的决断。而决断已经做出,事实已经摆在那里,投票程序不过
是某种确认。而瑞士关于新改革计划的公民复决则容易产生 “否”的结果。
施米特说,民主决策中的多数决定,实际只发生在表决者完全属于同类的条件下,否
则不过是少数在发挥作用。对立两方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互抵消,最后是处于少数的第三
方的票在发挥作用。施米特说,统计学上的多数决定,在有限范围内是合理、有效的政治
手段,可以调动全体国民参与国家生活。它可以回避或推迟政治决断。这种回避和推迟,
在政治上有时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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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与自由的区分
施米特区分了平等与自由,区分了民主与自由主义。他指出,西方近代以来,由于自
由主义与民主曾经结伴而行,共同与绝对王权和贵族作斗争,以至人们常常不能对二者做
出区分,更不能对 20 世纪的新变化做出辨析。 施米特认为,自由主义是基于个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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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哲学,它缺乏政治概念 (不能区分敌人和朋友),其特点是个人主义、权利本位、普
遍人性观念和经济 -技术思维。而民主是政治概念,它涉及的是群体的统治与被统治状
况。施米特指出:“在国内政治的层面,只有平等才能被视为民主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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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平等不同,自由包含在法治国原则之中,它是近代市民阶级首先追求的目标。显
然,它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自由派政治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所讲的现代人的自由,意指个
人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私人领域不受侵犯。 在理论上,自由主义趋向于把自由与平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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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结合在一起,认为民主同时包含了自由和平等的理想。就此点而言,与施米特同时代的
理查德·托马、汉斯·凯尔森都是典型代表。托马认为,说一个国家是民主的,必定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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