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党政研究》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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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它不是一个拥有受限定的权限、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务的固定主管机关。只要人民拥
有政治存在的意志,它就高高在上,不受任何形态化和规范化的影响。作为一个无组织的
实体,人民也不能被消解。只要人民存在着,并且想继续存在下去,它就有着无穷无尽的
生命力和活力,始终能够找到新的存在形式。人民的弱点在于,它本身并无固定形态或组
织,却要决定有关其政治形式和组织的根本问题。因此,人民的意志表达很容易遭到误
解、曲解或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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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米特那里,人民不是抽象的虚构物。它是一个具有决断能力和行动能力的有生命
的实体。人民内部存在的是友谊,人民与敌人之间存在的是恐惧。人民固然由个体构成。
但个体的简单叠加,不过是人群,不能算是人民。施米特暗示了人民革命的合法性、可能
性。 特别是,他提到人民会在紧急状态下现身、表达意志、作出行动。这种行动,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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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符合任何既有的法律规范。因为人民意志,实为实订法的来源。
回到历史语境中,施米特探讨了 “人民”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地位。他指出,资
产阶级理论家在革命时期也联合过人民,并且打着人民的旗号。例如,英国内战处死查理
一世时,有人问 “凭什么处死国王?”克伦威尔回答是 “以人民的名义”。法国波旁王朝
后期的第三等级自称代表人民,由此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大革命。而 19 世纪中期无产阶级
登上历史舞台时,资产阶级却害怕起来了。因为资产阶级法学里只有个人的位置,没有人
民的位置。对资产阶级法学家来说,民主的形式仅限于投票。“对当今资产阶级民主制的
宪法法规来说,真正意义上的民众集会和喝彩是完全陌生的。” 施米特认为,人民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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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整体直接行动,未能得到重视。人民聚会以 “喝彩”表达民意,远比全民公投,更
具有民主性。喝彩是一种无投票的大众民主实践形式,它将民主的实践拓展至议会之外,
堪称民主的深化,由此,议会制便陷于尴尬的处境,显得过时而不可理解。而凯撒主义的
民主,以人民欢呼结合领袖专政,则成为 “民主的实质和力量的直接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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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写道,喝彩是一切民族自然的必不可少的生命力的表现。 和平时期,这种表
〔 29〕
达十分罕见,也没有必要。通常情况下,人民没有明确表达意志,表明人民依然同意现行
宪法。这是人民对政府的 “默许”或 “同意”。而 “人民的制宪意志始终只能通过根本性
的是或否来予以表达,由此而作出构成宪法内容的政治决断” 。“只有实实在在地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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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的人民才是真正的人民,也只有实实在在地聚集起来的人民才能行使专属人民的行动
范围的职能:它可以喝彩,也就是说,它可以通过简单的叫喊表示赞同或不赞同,可以高
呼万岁或打倒,可以对一位领袖或一项提议报以热烈欢呼,可以向国王或其他任何人三呼
万岁,可以通过沉默或小声咕哝对喝彩表示拒绝。”
〔 31〕
施米特赞同人民在广场上的大集会以喝彩表达意志,批评西方代议制民主实践中通行
的秘密投票制度。他认为,秘密投票是本着自由主义精神设计的制度,与民主原则无关。
在各自单独秘密的情况下投票,公民沦为了私性的个人,他并非作为人民去行动,由此产
生出的只是众意 (个别意志的总和),不是公意,自然也不能做出政治决断。 在此,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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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特显然遵循了卢梭对代议制民主的批评。施米特写道:“国民恰恰在一个关键时刻变成
了私人;选举秘密是这种转变的契机,也是民主制拐弯的地方:民主制变成了对私人性的
自由式保护。也许,这里隐藏着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的一个奥秘。” 〔 33〕
由此,施米特指出,民主制是民意 (公共舆论)的统治。他认为,民意也是现代人
喝彩的一种方式。这就要求新闻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就此点而论,施米特绝不是一个
反自由的人。不过,他指出,新闻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不只是私人活动,不仅仅是个
人主义的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结果,也是一种公共活动,它发挥了公共监督的作用,成
了一种政治制度。诚然,现实中民意的形成会受到社会力量 (煽动家、演说家、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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