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党政研究》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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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法律保障公民平等参与选举过程的权利,也必定包括对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保
障。 托马亦提到,存在两种民主理想:一种激进,凸显平等原则,在经济上可以导向共
〔 13〕
产主义;另一种温和,实为自由主义的民主观,它反对消除天然的不平等。 施米特认
〔 14〕
为,托马未曾区分民主与法治国,未曾区分同一性原则与代表性原则。 仅用流行说法界
〔 15〕
定民主,未及民主的本质,并且否定了民主与特定世界观的联系。凯尔森则没有区分自由
①
与平等 (民主)。凯尔森说,民主必定同时包含了自由与平等两个原则。因为民主指人民
自主,不平等自然谈不上民主,试问不自由的奴隶,又如何谈得上民主?民主制的初衷,
就是确保自由的实现。 在凯尔森看来,“多数暴政”“民主对自由的危害”等说法纯属无
〔 16〕
稽之谈。议会制自身就是民主的一种制度形式,现代民主即指代议制民主,它确认的是利
益的相对性、真理的相对性,实质是 “政治相对主义”,从而区别于一切形式的政治绝对
主义 (绝对王权、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
〔 17〕
施米特所说的民主平等,指的是实质平等;而自由主义只支持形式上 (法律上)的
平等。施米特认为,民主政体只能建立在特定的、实质性平等概念之上。此种民主平等,
是其他一切平等的前提条件。法律上的平等,平等的政治权利、担任公职机会的平等,皆
由它而来。
实质平等,区别于人类平等。施米特否定了普遍的人类平等概念。在施米特看来,政
治包含特定的区分,这就是敌人和朋友。 作为民主制原则的平等,是一个政治概念。政
〔 18〕
治民主的基础,不是普遍的人类,而是特定的人民。换言之,平等仅限于人民内部。在民
主政体内部,全体国民一律平等。在古希腊雅典民主制中,雅典人与外邦人有区别。民主
的现代美国不会接受一切外国人为国民,也不允许外国人分享其权力或财富。 1789 年法
〔 19〕
国大革命时期的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虽然宣称人生而自由、平等,但一旦涉及国家和
政治权利,就不再谈论人,而是谈论国民。 施米特说,普遍人类平等与普遍人性的提
〔 20〕
出,作用是缓和统治的严厉,但它不能构建出任何政治秩序。普遍人类平等,取消了政
治、法律和经济的可能性,其理念属于自由主义,服务于个人基本权利原则。人人平等,
在政治上、在经济上,皆不存在。 施米特批评说,凯尔森对民主的理解,正是忘记了民
〔 21〕
主必须有实质平等这一前提。
〔 22〕
施米特对平等与自由、民主与自由主义的区分,受到 19 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
尔的巨大影响。托克维尔是施米特特别欣赏的一位学者。 与托克维尔一样,施米特同样
〔 23〕
看到了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冲突。 不过,托克维尔侧重于关心民主 (平等)对自由的威
〔 24〕
胁,施米特则侧重于自由主义对民主 (平等)以及它所包含的政治前提的认识。
三、人民与喝彩
《魏玛宪法》以如下表述开头: “德国是一个共和国,国家权力源于人民。”何谓人
民,施米特说,在一个最基本的意义上,人民拥有政治行动能力,拥有制宪权。在另一个
意义上,人民在宪法内作为国民行使法定权力。这些权力包括:选举、实质性表决、公民
投票 (“是”与 “否”)、公民创制权 (人民动议)。施米特认为,人民本质上主要作为
“一个无组织、无定形的实体”而存在,它在制宪后一直存在。由此,人民与宪法并存。
另外,人民也是一切有组织的官僚机构的对立面。
人民,一方面是全能的,另一方面又是软弱的。施米特写道:“人民的长处和短处都
① 施米特 1924年发表的 《现代民主制概念及其与国家概念的关系》,是对托马同名著作的一个专门评论。参见
〔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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