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党政研究》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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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利己主义的权利理论包含着有权犯错的观念。Jeremy Waldron 清晰地表达了这
一点:P 拥有做错事的道德上的权利,P 做 A 事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但是任何一个
人干涉 P 做 A 事的行为在道德上也都是错误的。 当然,沃尔德伦也提出,道德上也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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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干涉 P 做 A 事。儒学对于有权犯错的批评基于其道德先于权利的观念。儒家天下
为公的理想使秩序和权威成为必要,并且这也替家长制权威进行了辩护。社群的存在与发
展相对于强调有权犯错的个人主义而言具有优先权。有权犯错的权利观的问题在于,它强
调权利自身,而不强调事情本身的是非对错。
2. 儒学对自由主义中立立场的批评
在当代自由主义社会中,个体受到严肃认真的对待,个人道德成为了原则。政府无权
对个人强加任何特别的道德观。当道德世界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则不可避免地带来道德的
多元化、缺乏道德的统一性。个人主义的权利导致了道德生活的多样性、零散性和功利
性。由此,自由主义发展了一种中立立场的观念,即在现代自由主义社会中,政府无权强
加道德行为。政府应持客观中立的态度,蒋庆批评民主,认为它缺乏一种道德标尺。民主
政治中 “公民”的概念以忽视个体责任的社会契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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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在古希腊和古代中国,道德上的行为与责任息息相关,个人的道德与政治的道
德紧密相连。在希腊社会,支持战争的那些人有义务参军。可是,现代生活中,道德上的
语言与道德上的责任相分离。例如,那些在道德领域支持东帝汶独立的人并没有参加军事
行动的道德义务,尽管他们会采取某些抗争行动。也许有人会说,没有道德行为的道德声
明就不算是声明,而仅仅是空谈。
如果我们仅仅谈论个人权利以及如何爱自己,那么根本没有任何道德可言。基于权利
的道德不承认美德本身及其对美德的追求。权利只是个人达到其人生目标的一种手段 (并
非目的)。道德在我们帮助他人时具有意义,当我们做出某种牺牲时更加具有意义。道德
总是向外指向他人,诸如家庭、当地的社区、国家以及全世界。指向个人本身的自爱或自
我主义根本不是道德 (当然,许多个人主义思想家也称其为道德)。尽管制度上对个人权
利的保护就其对平等观念的认可而言具有一种道德暗示,但个人权利的实现本身与道德并
无关系。
作为一种本质的道德原则与道德合理性,儒学中的公平观念强烈批评了市场主导型社
会、资本主义原理及极端的个人主义。它反对工具性的理性观念。根据儒家学说,如果公
正道德原则得到了满足,那么政治社会或社区也将是公正的。一个公正合理的儒家社会的
理想是知识主导型社会,其中道德与知识在社会地位中为优,权势次之,钱财再次之的社
会顺序。社会分配、社会服务受制于知识和道德。儒家社会相对于金钱主导型社会而言是
一个更为公正合理的社会,由于知识不能被继承,因此知识主导型社会可以减少由财富的
不平等分配所导致的在世世代代中引起并加重的不公平。权力主导型社会与金钱主导型社
会均不合理。儒学可以限制资本的力量,并为支持穷人及弱势群体对资源进行再分配,同
时规范营利活动。
儒家的理论与实践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在多个方面独一无二的、社群主
义的责任,而不是使人文主义原则从根本上毫无价值。 在强调文化共同体、共和主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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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民主形式多样化的价值上,儒学与西方的社群主义或共和主义思想相通。在儒家观点
中,国家并不是实现阶级利益或群体利益的工具,国家体现整个共同体的利益。政治家有
其道德义务:他们为共和而生。这与君权神授形成对比,君权神授维护上天为民选出的统
治者,法家对其的解释是:统治者的绝对权力是避免人们互相残杀的状况所必须的,马克
思主义对其的解释则是国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根据儒家思想,政治是实现道德或满足道德原则的一种手段。儒家政治所研究的是如
何为政府选出正直且有能力的人才,有道德的人应当管理政治。在儒学传统下,国家建立
在家族或扩大化的家族之上,先要齐家,才能治国。齐家的道德原则是孝道,治国的道德
原则则是忠诚。现今,平等的原则可应用于家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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