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党政研究》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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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浙江省温岭市为例,自 1996 年至 2000 年,共计召开了超过 1190 次的乡村协商会议,
             190 次城镇协商会议,150 次政府机构、学校及商业部门的协商会议。尤其是温岭市的泽
             国镇自 2005 年至 2009 年召开了一系列公开的协商会议,利用审议性民调的方法,调查结
             果被直接运用于乡镇预算的制定。 这些会议被称作 “恳谈”,意为 “恳切地倾心交谈”,
                                                 〔 30〕
             带有强烈的儒学的地方特色。推动民主恳谈的温岭市委宣传部,同时也大力推动对儒学的
             学习和宣传。温岭具有浓厚的绅士议事传统。在这种混合式的实践中,西方的协商民主理
             论与中国的儒学都做出了特有的贡献。这种地方协商民主政治的实践并非纯粹是中国的本
             土现象,也不仅仅是西方影响下的结果,而是一种混合实践的结果。

                  四、批判范式
                  批判范式反对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出现的道德准绳的退化,尤其反对对公益事业关心程
             度的退化。与矛盾范式中白鲁恂 ( Lucian Pye)将儒家道德视为实现民主制度障碍的观点
             相反,新儒学和批判儒学试图回归经典儒学的道德原则,寻找一种新型的道德政治以提高
             民主生活的质量。儒家的政治理想拒绝做政治交易,并试图纠正个人主义极端荒淫的行
             为,从而寻求完美的道德生活。
                                              〔 31〕
                  康晓光和蒋庆发表了关于自由民主的评论文章,他们是当代中国儒学新学派的代表。
             康晓光质疑了选举民主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提倡应当为表达民意而设立儒家政府机构。
                                                                                                         〔 32〕
             蒋庆拒绝把民众的意愿作为政治活动正当性的唯一来源,寻求 “建立在超验的”和 “大
             一统”下的正当性。 他们的评论以儒学为中心并十分尖锐,但未能解决现代社会对具有
                                  〔 33〕
             合法性制度形式的需求,又对选举制度持一味的否定态度,因而有所缺陷。他们并没有解
             决在当今世界中回归儒学的乌托邦是否可行的问题。为了寻找一种更为完美的混合型政
             体,我们有必要就儒学对自由民主哲学基础的评论做一番讨论。
                  1. 儒学对利己主义权利理论的批评
                  儒学的确包涵有权利的思想。互利互惠的思想恰恰暗示着权利的存在。孟子思想里百
             姓反抗的权利与洛克的 “革命”概念相似。拥有合法利益的群体有权使其诉求被倾听,
             并促进舆论的形成。这种权利并非基于 “自然法则”,而是基于儒家 “当所有相关各方均
             被询问,其差异性得到合理化安置时,广泛的舆论才得以形成”的社群主义。
                                                                                              〔 34〕
                  De Bary 强调,儒家还有一个很好的自由主义传统。“学而为己”、“发现自我”或者
             “寻找内心的出路”以及 “承担个人责任”是表达 “儒家自由主义”的一些核心概念。
                                                                                                         〔 35〕
             儒学自由的概念是积极自由,并不消极自由。圣人是拥有最高自由或内心绝对自由的理想
             化身,他将道德的自主权与幸福和平静关联在一起。与法国和德国类似,中国具有丰富的
             积极自由传统,但是他们缺少英国人那种消极自由的传统。人们可以运用儒家积极自由的
                                                                           ①
             概念发起对利己主义权利理论的批判。
                  第一种批判针对基于权利的个人主义。根据儒家思想,个人具有社会性并对社区和社
             会承担责任。个人主义严重倾向于权利,不强调义务,由此引发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例
             如,一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酗酒的权利,乃至在家中看色情文学的权利,可忽略了
             对他人的责任。例如东帝汶的自主权就是一种只强调权利,忽视保护他人的责任的薄弱原
             则。相反,康德式的义务构建了一个支持他人权利的道德基准。国际特赦组织正是促进了
             一种保护人权的义务实践。
                  第二,儒学可批判那种权利先于道德的优先权。儒学强调以 “仁”为主,而非权
             利。 根据陈祖伟 ( Joseph Chan)的观点,权利应被视为一种辅助的东西:当美德不再流
                 〔 36〕
             行,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彻底摧毁的时候,权利则是一种候补的辅助机制。 权利应
                                                                                                  〔 37〕
             当促进 “仁”的发展。正如 Hsieh 提出:“不管你要何种自由,你不应当触犯自由选择善
             行的道德原则。” 儒家 “仁”和权利的综合能够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 38〕
                 ① 如果 Isaiah Berlin关于消极自由的观点是对的话,那么儒学关于积极自由的观点具有很大的弱点。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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