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党政研究》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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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考核按照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考核结果的及时反
             馈可以激励公职人员的工作动力或者督促他们及时调整工作方法。最后是考核结果的可比
             较性。每一年年终上级政府会对下级政府进行考核,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分办法,还有
             加分的激励项目,以及 “一票否决”的刚性约束。这使得考核结果可以比较,奖励和惩
             罚也有了依据,从而实现对地方政府的激励和约束。
                  ( 2)问责实践的模糊性
                  问责目标制定的精确性体现了问责制发展的成效,但是,问责实践的发展却相对滞
             后,在问责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问责中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和多任务情境性下的问责
             困境问题依旧亟待解决。
                  第一,问责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纵观各地治理 “懒政”现象的文件,大部分
             文件虽然制定了精细的问责目标,但实践操作效果依然与目标存在差距。 “重问责形式,
             轻问责方式”依然是各级目标文件面临的重要困境。文件体现了治理 “懒政”的精神,
             但对于问责程序、问责效果等具体的技术过程还有待深化。即使问责行为时常有之,但启
             动问责之后,具体的问责过程中自由裁量权非常大。人大的问责虽然有法律的规定,有权
             对失职失责的政府及其官员进行质询、调查、罢免、撤职等等,但是在实践中,在这些具
             体的问责环节中依然缺少可操作的程序,导致问责失效。
                  第二,多任务情境引发绩效问责困境。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的绩效问责机制是一个多
             环节的、动态的过程,基层公务员作为直接执行者面临着大量冲突。首先是多个目标之间
             存在的冲突。基层公务员要面对大量政出多门的目标任务,而且彼此之间很可能存在冲
             突,不易协调。且由于问责目标权重不一,存在非理性因素形成选择性关注。 相对于定
                                                                                               〔 12〕
             性目标来说,定量目标的权重更高,通常与具有刚性特征的任务相关联,并直接挂钩于责
             任人的福利待遇及升迁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更容易受到重视。反之,不可量化的定性目
             标具有模糊性,也不与责任人的政绩相关联,往往难以受到重视。这样的目标导致基层公
             务员难以执行或者不愿意执行而沦为政治口号。其次是个人和组织之间的目标冲突,在这
             种情况下,以改进政府绩效为目标的绩效问责机制,必然与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出
             发点的基层公务员存在矛盾。此外,下级政府关注的重点往往容易受到掌握着考核和奖惩
             权力的上级偏好所影响,因此,现实中的基层公务员在目标执行过程中往往趋于自动规避
             仕途风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成为公务员真正的绩效目的。于是,结果导向的问责
             机制易在基层公务员的干预下转变为规则导向的服从问责,难以实现真正的问责目的。
                  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基层政府面对上级政府的强压力,更多的约束是来自目标结果
             的要求,而来自过程的约束却相对缺乏。这使得基层政府一方面在高压下能以较高的行动
             效率来完成上级政府的任务,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的行为空间较大,产生了问责机制的 “模
             糊性”。压力型体制无法克服制度韧性的根本原因,是行政问责作为关键性的压力工具,
             存在问责目标精确性和问责过程模糊性的矛盾,这就为政策执行过程中 “懒政”现象的
             长期存在提供了基础。
                  2. 压力治理与整体稳定的矛盾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作为我国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制
             度,目标管理责任制也在不断地创新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解决了许多由利益多元和执行
             碎片化引发的治理难题,优化了政府行为,提升了政府行政效率,维护了社会长远利益。
             但就其权责结构、职责界定和究责机制而言,依然存在改善的空间。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下
             作为治理工具的问责机制,贯穿政府治理过程形成一种强压力治理。而另一方面,现实政
             治环境中又以 “整体稳定”为问责底线,底线之上,问责并不轻易启动;底线之下,问
             责风暴来袭。因此,在以 “整体稳定”为目标导向的底线治理中,就产生了压力问责与
             整体稳定要求的矛盾。
                  第一,问责机制是压力治理的基本工具。对政府进行考核和问责,目的并不在于问责
             本身,在压力型体制下的问责机制主要还是作为一种治理工具。首先,一套科学合理的问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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