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党政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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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党的领导本身也在不断地制度化与法制化,能够在新的情况下更好地贯彻到全面依法
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此外,宪法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提倡依宪治国及依宪执政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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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构建好党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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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融洽的分工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当务之急。
党的领导与司法、执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党从组织及人员两方面监督执法并深化司
法体制改革,专门组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实现党的领导。在执法上,对党组织
的党风检查以及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考核中监督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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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法制度最早便是由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
还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深化, 具体应通过各级党委监督政法工作以及选拔政法机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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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来实现。综上,在制度设计中明确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领导,并将其作为推
进该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有利于在国家的发展与秩序的构造过程中进行政治把握。
(二)协同力量:多组织共行动
“政法机关”及 “人民群众”等词语的频频出现,就各个组织如何进行正式制度安排
厘清轮廓,指明应该在坚持党的领导下促进各个相关组织共同发力,在设计正式规制中协
调各个组织的行动。习近平同志主要对监察委员会、全国政法机关以及各级政府机构提出
指导意见,强调各个组织在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上针对性地发挥各自的作用,并要处理
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以及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的关系———这是规范各个组织行
为的框架前提。
习近平同志强调,应该通过正式规则以协调组织之间的行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
“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
互制约的制度安排” ,进而完善司法规则。党在优化正式规则上要发挥关键作用,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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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单位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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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体行动:自觉遵守规范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中对于个体行为也提出了正式性规范,并鼓励非正
式约束。习近平同志指出了有关党员、领导干部、人民群众以及司法工作者等的行为规
范。在谈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时,强调了行事准则、行为规范及惯例等非正式约束的作
用,是对法治的有益补充和全面认识。习近平同志尤其关注党员及领导干部的行为,明确
指出了党员应该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规范 ;尤其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发挥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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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作用以及承担起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责任,真正培养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
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意识 ,从而在具体行动和工作中 “实现党的领导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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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司法工作者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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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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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一种起秩序调控作用的治理规范,但不可能完全取代其
他治理规范的作用,社会的道德治理亦不可忽视。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较为显著地使用了
“道德”二字,意在指明既要有正式的法律约束个体,也不可忽略道德的非正式约束,应
在国家治理中共同发挥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有序协调他律与自律的功能,实现德法共治。
五、结语
由于内含规则的明确性与程序正当性,法治成为一种基础性的治国理政新方略,在国
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997 年 “依法治国”写入了党的十五大报告并于 1999
年入宪,使得 “法治”的话语体系日益中心化。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习近平同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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