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党政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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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系统性思维表现为,既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又要有重点地
围绕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这四大环节开展。习近平同志指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时,要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
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尤其应该聚焦于立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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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守法这四大环节,在动态中不断优化。
全面依法治国的 “依”字暗含了 “依何”以及 “何依”两方面的意思。“依何”主
要可从立法环节出发,“何依”主要在执法、司法及守法三个环节下功夫。在立法上,既
要求法律法规体系自身的优化,重视以完善立法体制推动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又致力
于在现实中将法律法规的积极作用最大化,尤其是在 2018 年修宪后更为强调宪法的地位。
就执法而言,强调政府机关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执法程序、成效及监督等方
面的具体标准。严格执法有助于实现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
道防线” ,应该要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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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通过自身的改革进而真正建立 “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全民守法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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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目标,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党应该带头守法,人民群众需要增强法治观念。
(三)注重权变性思维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 “治国”一词的使用量明显上升,主要将法治与新阶段所提出
的乡村治理等思想结合。习近平同志强调在实践中注重权变性思维,关注改革的新动态。
“改革”和 “问题”属于高频词,意指外部环境对于法治既有约束又有激励。近些
年,外部环境中的改革及问题为法治提供了动力机制。在动态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改革与
法治密不可分。习近平同志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
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无论是改革开放 40 年的经验或是新中国 70 年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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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都强调了法治对于改革的作用。法治自身的建设需要适应改革的新内容,又需要应用
权变思维,有所突破创新以解决改革中的问题。
在主题内容上,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体现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等三方面,在新时代如何共同推进这三大内容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九大明确提
出到 2035 年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在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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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时就如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任务。此外,“新发展
理念”等词汇在讲话稿中不断出现。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法治对于这些工作的引领作用,
并在将乡村治理、城市治理等实践内容与法治相衔接的过程中提出了诸多新论断,譬如在
军民融合、保护生态环境、新兴媒体管理、涉外法治建设等多个领域中融入了法治。这些
都体现了法治建设因时、因地而变且常新的权变思维。
四、制度维度:规范主体行动
习近平同志在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强调执政党的领导,并就怎样安排相关组织之
间的分工以及怎样规范结构中的个体行为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公权力机关的裁量治理规范
化,同时注重社会的道德治理,在法治与德治并行中对司法工作者、党员、领导干部以及
人民群众等个体行为提出规范性考量。
(一)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 党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核心命题,在这对关系中强调的是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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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所处的地位及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是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并将其上升为国家基
本战略。作为政治代表与决断机制的党的领导,能够把握法治发展的总体方向。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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