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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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府认为农民此类上访诉求是无理的。即由于国家与农民的认知存在差异,导致双方
对何为 “有理”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形成一种农民认为自己有理,政府也认为自己
有理的特殊上访情况。对维利型上访做进一步阐释,它有以下几类表现形式。
第一类,为维护自身生活状态和所拥有利益的稳定而进行的上访。
一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政府根据这些规定所采取的行动,会造成农民生活状态、既
有利益产生变动,可能会引发农民对政策和政府行为的不接受,农民希望通过上访维护自
身生活状态和既有利益的稳定。比如在农村教育和卫生事业建设中,为保证农村教育和医
疗卫生的质量,一些地方会出台政策,要求农村医生、农村教师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获得职
业资格,否则不能再继续从业。以政策为依据,政府会采取行动,在规定期限到来后 “清
退”仍未获得资格的乡村教师与医生,并采取相关措施派遣符合规定的教师、医生接替。
这类政策与随之而来的政府行动,造成一些曾担任教师、医生,但未能获得职业资格的农
民丢失了工作,也丢失了收入的来源,造成了他们生活状态和既有利益的巨大变动。从而
会引发这一群体的不满,他们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其中一部分人会采取上访
的手段,要求政府恢复或安排工作;当政府采取措施,为他们安排一些其他的岗位,让他
们重新有了工作和收入来源以后,上访也就停止。
由此可以发现,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出台,会成为农民生命历程中的重大事
件,政府根据这些政策法规所采取的行动,是合规合法的,但的确可能会造成某些农民生
活状态和所拥有利益的重大变动。而农民则无法接受这种变动,因而会产生对相关政策法
规的不认同,认为政府不合理地侵犯了其自身的利益。农民认为自己是 “有理的”,要维
护自身的利益,于是采取上访的手段抗争。而这种上访的目的不是进取性的不断谋求越来
越多的利益,仅仅是希望能够恢复自身的生活状态,维持自身生活状态和利益的稳定。维
护自身利益的诉求得到满足后,农民的上访行动也就终止。
第二类,相关政策变动前后出现的利益差异,使农民为维护 “公平”所进行的上访。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会导致政策出台前后,农民采用同样的行为,但获利不
同。这可能会造成相对获利少的群体产生不公平感,希望获得相同的利益,进行上访就是
为了实现这种 “公平”。如陕西扶贫移民搬迁中,各县均会出台相关的旧宅基地腾退复垦
的奖励政策。这些政策一般会规定以某一时间点为界。如 S 县出台的政策规定 “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因各种原因导致房屋自然垮塌无法确认滴水范围或已经恢复成耕地的,一律不
计入补偿范围”。由于政策的规定,导致某一时间点之前之后的同样的土地腾退行为,获
利产生巨大差异。这就导致了获利少甚至没有获利的农民会产生不公平感,他们认为这类
政策规定是不合理的,这些利益自己也应该获得,于是一些人会以上访的方式要求自己也
能获得同样的收益。
由此可以发现,一些政策规定是公开透明的,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政府财力等等相
关因素做出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会导致不同时间采取同样行为的农民获利不同,获益
少的群体会认为不公平,进而可能对这些政策规定不认可、不接受。因此他们采取上访的
方式,并不是为了谋取额外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们所认为的,自己本应能够获得的利
益,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诉求是合理的。
第三类,相关资源权属调整后,资源新拥有者依靠政策迅速获得巨大利益,原先拥有
资源的群体上访。
有学者在研究福建林权改革时提到了林权改革后所出现的上访问题。 在林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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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林地资源在农民心中并不意味着巨大的利益,农民普遍认为 “山场不值钱”。这使林
权改革得到快速而顺利的实施,在几乎没有农民反对情况下,林地资源迅速集中到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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