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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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权型上访与谋利型上访视角的共同之处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维权型上访和谋利型上访实际也存在着共同之处:
1. 两者存在着共同的不足。维权型上访关注到乡土社会的农民传统心理,谋利型上
访关注到社会发展转型中国家社会的变化;但是这两方面没有被有效结合起来,即两种类
型均未充分关注在国家发展与变革中,农民观念认识是否发生变化,特别是没有充分关注
农民观念与认识是否与国家发展变革保持高度一致。
2. 两者存在着共同的预设。共同的预设,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各级政策制度,
特别是中央及地方政策是政府与农民双方共同接受的原则,即法律与政策是国家与社会的
共识。以法律和政策为标准,如果农民上访诉求符合法律与政策,则农民上访是有理的、
维权的。如果农民上访的诉求不符合法律与政策,则农民上访是无理的、谋利的。这种预
设也导致了,两种视角认为上访之中都存在着 “有理”和 “有势”的分离:维权型上访
是 “弱势有理”的农民以上访为手段向 “强势无理”的政府抗争;谋利型上访则是因为
治权下降与压力型体制,“弱势有理”的政府被 “强势无理”的农民用上访压制。而且,
两种视角均认为农民上访是为了自身利益或者自身所在群体的利益,而不是为实现政策法
律调整,上访并不被认为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政治参与。
总结起来,维权型上访和谋利型上访的共同点在于,两种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的解释框
架均没有充分关注在国家发展与变革中,农民的观念与认识是否与之保持一致;两者存在
共同的预设,即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政策当做国家和农民的共识,作为政府与农民共
同接受的原则,在上访之中存在农民与政府间 “有理”与 “有势”的分离。
三、维利型上访的提出与形成机理
如果能够弥补维权型上访与谋利型上访共同的不足,并突破二者的共同预设,就能突
破二者的分立,并推进关于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的研究。
(一)突破维权与谋利二元分立的新视角———国家与农民认知的差异
前文已经指出,谋利型上访和维权型上访没有对国家发展变革中,农民的观念与认识
是否与之保持一致给予足够的关注,都预设了法律政策是国家和农民的共识。因此弥补维
权视角与谋利视角的不足,突破两种视角的二元分立,可以将国家与农民之间认知存在差
异性作为新视角的出发点,即国家与农民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国家的转型与发展中,
农民的观点与认识没有与之保持高度的一致,一些法律法规、一些政策并没有得到农民足
够的认可与接受。国家与农民认知差异性的形成,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导致的。
1. 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 “国家之理”和以生活体验为基础的 “农民之理”
国家与农民具有着不同的话语体系,对于是否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基于不同的出发点。
国家的话语体系以政策法规为基础,以是否合规合法判断某一事情是否 “有理”的。但
一些农民可能有自己的观念与标准,就像斯科特 ( 2001)所指出的,行为者可能有自己
的道义经济观,可能有自己评价标准,这种标准引导他对自己境况做出同外部观察者完全
不同的评价。 一些农民会从实际生活出发,基于自身的生活体验和生活感受,再加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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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的比较,判断一些事情是否 “合理”。特别是在一些政策法规的实施中,如果让农
民感到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或者让农民认为不公平,则农民很大程度上会基于自身的观念
认为政策是不合理的,更不会把是否符合政策法规当做一些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并希望
采取行动 “弄回长久以来公正的属于自己的东西”。陆益龙 ( 2002)在研究文化矛盾时也
指出,不同主体的文化价值观与其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现实世界和利益需求有着密切的联
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的个人和社群,有着自己的一套价值体系,且这套体系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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