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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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规模经营的公司和大户手中。但是林权改革完成之后,由于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如
             政策性减税,再加上林地的价值得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体现、林业经济绩效提升等等因素
             的作用,林地的价值迅速提升,这才使原先拥有林场但已经失去林场的农民认识到,“山
             场这么值钱”,而林权改革已经让原属于自己的利益,完全变成了别人的东西。林权改革
             中失去林地的农民,在林改完成又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才产生了强烈的不公平、不合理的
             感觉,他们强烈的被剥夺感导致了林改已然完成后,农民上访抗争却愈演愈烈。
                  由此发现,一些政策带来的利益、权属的调整,在调整时也许能得到各方的接受与认
             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与农民在权属改革中有高度的共识。一些改革完成后,配套政策
             会让资源新的所有者迅速获得巨大利益,这时可能会导致原来拥有资源的农民产生严重不
             满。原拥有资源的农民,会认为自己原来所拥有的利益,被政府送给了别人,从而产生对
             之前的改革政策、政府行动的不认可。他们上访,不是为了谋取额外利益,而是为了夺回
             原本可以属于自己的利益,是对他们所认为的政府不合理、不公平的利益分配的抗争。
                  通过对以上所列举的三类上访现象的归纳,可以发现:第一,不同于维权型上访,政
             府相关行动是以政策法规为依据的,并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
             理的。第二,农民基于自身的生活体验,认为政府不合理地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自己原有
             的利益、原有的生活状态,或者自己本能拥有、本该拥有的利益被相关的政策和政府行为
             剥夺了。因而农民对这些政策以及政府行为不认可、不接受,这就造成了国家与农民之间
             “认知的差异”。由于这种 “认知的差异”,导致农民通过上访,表达对政策和政府行动的

             不满,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第三,不同于谋利型上访,农民不会 “得寸进尺”地不断谋
             取额外利益,农民不会认为自己是在 “绑架政府”;以维利为目的的上访中农民只是希望
             维护曾经拥有的,或本该、本能拥有的那些利益,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诉求是有理的、正
             当的。
                  此外,还有一类上访行为,可以当做以维利为目的的上访的 “高级形态”:即陈柏峰
             ( 2012)所提出的以商议为目的的 “商议型上访”。它是一种政治参与性的上访,上访人
             不一定有明确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认为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合理,因此上访 “商谈”,
             这种上访一般有改变法律和政策的潜在可能性。笔者认为 “商议型上访”的定义应再进
             一步规范,严格意义上的商议型上访应该与单纯以维利为目的的上访区分开来,维利型上
             访只希望维护自身利益,但是商议型上访应是通过政治参与,影响到法律政策,从而实现
             自身诉求的合法化,以诉求合法化为途径,实现自身利益的维护。因为要达到诉求的合法
             化,那么这种上访的诉求也就具有了公共性,不再和单纯的维利上访一样,甚至也不再和
             维权上访、谋利上访一样,仅仅是 “就事论事”,而是表达公共性诉求,其成果会通过影
             响法律与政策,产生普遍性的影响。
                  通过上述的比较、讨论与分析,可以归纳形成一个新的概念,即 “维利型上访”。
                                                                                                         ①
             维利型上访是指国家与农民认知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政策存
             在不认同的情况,认为相关政策法规侵犯了自身的利益;农民以维护自身既有的利益或者
             本该、本能得到的利益为目的,与政府进行抗争,因而所产生的农民上访行为。



                 ① 需说明的是,尹利民认为谋利型上访中包含着 “利益维护型”的上访,但他所提出的 “利益维护型上访”,是
                    指个体的利益遭受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引发的上访。笔者认为 “利益维护型”上访实质上是属于
                    维权型上访的,且同样是以法律为衡量标准,以上访中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为基础,与笔者所提出的 “维利型上
                    访”概念有着本质的不同。请参见尹利民:《“表演型上访”:作为弱者的上访人的 “武器”》,《南昌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 1期,第 18 -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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