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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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价值体系和统一的社会结构环境之间存在偏差和背离。这种观念与价值的偏离,会造
成 “国家之理”和 “农民之理”出现不一致的现象。
2. 以进取发展为目的之国家行动和以安全稳定为目的之农民目标
国家进行政策调整,是为了实现整个国家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特别我国处在发
展的转型期,国家会进行较多的政策调整,调整不同群体间利益,以利于整体进步和发展
目标的实现。但是对于一些普通农民来说,他们所希望的可能更多的是维持自身生活状态
与利益的稳定。就如斯科特 ( 2001)所指出的,小农集体行动的特点是防卫性、复原性
的。他认为,生存伦理应置于分析农民政治活动的中心,它根植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
社会交易之中。农民的行动不是要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确保安全第一的生存目
标。农民之所以采取政治行动,并非物质利益的直线反映,而是因为政府的某些行为背离
了农民的基本生存伦理。基于此,“重视维护生存的农民可能抵制革新,因为革新意味着
告别那种有效地最大限度地减小大灾难的风险的制度,而接受极大地增加了风险的制度”
(斯科特 2001),一些普通农民可能会存在着对政策转变、利益再分配的不理解、不接受,
更多地希望能维护自身生活状态和已有利益的安全与稳定,同时他们也不会进一步追逐获
取利益的机会,更不会以绑架政府的方式,“得寸进尺”地谋取越来越多的利益。
3. 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性知识、乡土社会传统规范以及农民传统观念的冲突
陈柏峰 ( 2012)指出,“中国法治的显著特征是,由国家先行立法,然后通过政权体
系将法律贯彻下去,使其成为全社会接受的规范”,但是传统乡土社会中,有着一些传统
观念和地方性规范。在通过政权体系将法律贯彻之中,可能会引发法律与地方性规范之间
的种种冲突,造成法律法规在乡土社会中其合理性遭到质疑,未必能被广大民众所接受。
一些农民也许会坚持地方性规范,不接受一些法律制度的安排。 陆益龙 ( 2017)也指
〔 22〕
出,当法理规则和力量与乡村礼俗规则和力量存在较大分歧时,特别是法理规则在推行中
影响到乡村居民的重要利益和价值时,乡村居民就会对抗法理规则和力量。 此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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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也会和农民一些传统观念存在冲突,如焦长权 ( 2010)在研究中指出的,农民
的传统国家观念会使农民在生活中遭遇困境而选择集体上访时很少会去考虑 “合法性问
题”,农民的传统国家观念会使农民认为国家具有某些 “义务”。 可以发现当国家的法律
〔 24〕
法规与乡土社会的传统规范和农民观念存在冲突的时候,法律无法得到农民的高度认同,
可能会出现农民对法律的不理解与抗拒。
4. 发展过程中 “权威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被打破
“权威”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中起到根本的整合作用。有学者指出,1949 年以来中国
政治经历了以权威主义为重要特征的发展阶段。领导人个人的意志和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决
定着党和国家的发展方向 (杨朝辉 2013),领导人个人意志将国家与社会统合了起来。
〔 25〕
也有学者指出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是社会资源的垄断者,社会完全被国家所控制;国
家权威以及社会成员对这种权威的依附,是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社会结构的根本特征 (孔
令栋 2001)。 但是随着社会转型,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论是领导人的个人权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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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权威都在下降。有学者指出,市场取向的改革 ,使中央 、地方 、基层、各部门和
农民个人都形成了各自的利益意识 (孙玉娟 2007)。 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居民权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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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治价值观明显趋于弱化,同时权威主义的弱化也会影响到居民对政府信任水平 (池上
新 2015)。 由于发展过程中 “权威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被打破,一些农民可能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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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完全遵从国家的安排,会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形成自己的认知与判断,会对自身的利益诉
求有更成熟的认识,且更加敢于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乃至通过各种途径的政治参与实现
自己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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