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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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目前我国对于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的研究,形成了二元分立的维权型上访与谋利型上访
两种解释框架。近年来一些相对综合的农民行为逻辑的解释框架还没有实现较明显的区别
于维权和谋利对于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的解释。通过对于维权型上访与谋利型上访的比较可
以发现,两者实际存在着共性,即两种上访均没有充分关注到国家发展与变革中,农民的
观念与认识是否与其保持一致;两者存在共同的预设,即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政策当
做国家和农民的共识,作为政府与农民共同接受的原则。
但是,由于国家与农民对 “理”的不同认识、国家与农民目标的不同、法律法规与
地方性规范的冲突、权威主义的打破等等原因,目前实际上存在着国家与农民之间认知的
差异。如果加入国家与农民的认知存在差异这一视角,对农民上访进行重新分类,可以发
现,实际上存在着一种既不同于 “农民有理、政府无理”的维权型上访,也不同于 “农
民无理、政府有理”的谋利型上访的上访类型,即以维利为目的的 “维利型上访”。
总结起来,维利型上访是在国家社会认知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
规、各级政策存在不认同的情况,认为相关政策法规侵犯了自身的利益,于是农民为了维
护自身的生活状态、既有的利益的稳定,或者维护在政策调整之前本应该、本能够得到的
利益,因而与政府抗争而进行的上访。维利型上访的最典型特征就是,由于国家与农民共
识的缺失,农民认为自己的诉求是有理的,但是因为诉求与政策法规不符,通常会被政府
识别为以谋利为目的的无理的上访,即在上访中,农民有理,国家也有理。需要进一步说
明的是,维权型上访、维利型上访、谋利型上访三者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在一些条件下
三种类型的上访之间可能会发生转换。
基于我国转型期的特点,维利型上访在我国转型期存在着普遍性,因此对其治理应得
到重视,应坚持分类治理、源头治理的思路,并增强对其的接纳性,此外要丰富不同群体
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从而实现对此类上访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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