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党政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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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进行罢免等被动的监督方式。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赋予丹麦议会监察专员一系列主
动灵活的监督方式,对于提升权力监督活动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大有裨益。
与司法机关实行 “不告不理”原则和立法机关在发现重大问题以后启动特别问题调
查不同,丹麦议会监察专员除了可以通过受理公民举报发现问题线索以外,还可以根据媒
体的新闻报道和自己收集的线索主动启动对不良行政行为的调查程序。“丹麦议会监察专
员在每年都要 ‘走出去’,主动视察监狱、精神病医院等机构的人权保护情况,发现这些
机构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议会监察专员开展的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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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自主巡察活动,有助于更及时地发现行政人员的行政失当行为以及行政机关规章制
度与工作程序中存在的系统性错误并提出工作改进建议,防止小错误酿成大错误,对丹麦
议会监察专员行使监督权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具有积极作用。
3. 丹麦议会和新闻媒体对议会监察专员的积极配合
虽然按照 《丹麦议会监察专员法》的规定,议会监察专员的建议权对行政机关并无
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他可以通过将调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之于众和获取立法机关的支
持等方式,将自己的 “柔性权力”转变成一种 “刚性权力” ,迫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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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议会的问责压力和新闻媒体的舆论压力下接受议会监察专员提出的工作改进建议。
一是,丹麦议会通过给议会监察专员提供象征性的支持、在议会委员会内部与需要负
责的政府部长进行协商等方式,给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力监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方
面,议会监察专员是丹麦议会的监督权的延伸,是以丹麦议会的代表的身份开展行政监督
工作的,这种授权关系意味着立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为议会监察专员提供对涉及到的高级
政府官员启动询问、质询乃至弹劾程序等象征性的支持。另一方面,当调查涉及到的政府
部长拒绝接受议会监察专员的调查结果和工作改进建议时,立法机关还可以以该政府部长
所在的某一议会委员会为平台,在委员会内部与政府部长进行协商,说服政府部长接受议
会监察专员的调查结果和工作改进建议,以免其面临另外的政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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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具有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的权利,能够借助新闻媒体的公开
效应向行政机关施加舆论压力,从而迫使行政机关接受其调查结果和工作改进建议。“在
丹麦,新闻媒体同情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权力侵犯的公民,这种现象加深了它们将议会监察
专员视为公民权利的保护者的印象。” 议会监察专员会从新闻媒体中获取主动调查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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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线索,丹麦的新闻媒体也能够从议会监察专员那里获取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申诉
案件,两者形成了长期合作的友好关系。当政府部长不接受议会监察专员的调查结果和工
作改进建议时,新闻媒体对其消极态度的公开报道和对议会监察专员的调查结果的公开支
持会极大地影响社会民众对行政机关的态度。政府官员迫于舆论压力和选举政治的连任压
力,在多数情况下会选择接受议会监察专员的调查结果和工作改进建议。议会监察专员和
新闻媒体合作的积极效果在 2007 年议会监察专员批评时任丹麦首相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的政治事件中得到很好地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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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监督权进行再监督
除了有效性以外,廉洁性也是考量权力监督机构的一个重要指标。权力监督机构的内
① 事件的起因是时任丹麦首相拒绝了一家新闻媒体以 “丹麦政府在 2003 年参与伊拉克战争的决定”为主题的采
访,丹麦议会监察专员提出了接受采访的建议但是丹麦首相置之不理。后来,在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将给丹麦首
相的公开信公之于众以后,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就说服时任丹麦首相采纳了接受媒体采访的建议。参见 The Dan
ish Parliamentary Ombudsman. The Danish Parliamentary Ombudsman 2010 Annual Report 〔 M〕 . Rosendahls - Schultz
Grafisk ,2008, p.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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