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党政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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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腐败问题不仅会极大地影响其开展权力监督活动的有效性,而且会削弱权力监督机构的
             社会公信力,影响社会民众参与权力监督活动的积极性。由此来看,除了提升监督权运行
             的有效性以外,提升权力监督机构的权力监督效能还必须有效解决 “谁来监督监督者”
             的问题。所谓监督权的再监督类似于有学者所说的 “监督权问责” ,和 “第二序列的问
                                                                                   〔 19〕
             责” ,是指从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出发,为形成一种具有闭合性和循环性的权力监督体
                 〔 20〕
             系而建立的防范国家监察机关滥用监督权的监督与问责机制。为防止议会监察专员滥用监
             督权,丹麦充分利用议会、社会民众和新闻媒体等多元监督主体的力量,构建了对议会监
             察专员的监督权的严密的再监督体系,这是其内部腐败丑闻鲜有发生和运作良好的机制保
             障。
                  1. 丹麦议会对议会监察专员的工作监督
                  一是,丹麦议会通过审议议会监察专员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特别报告的方式,对议
             会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整体工作情况、重大案件处置情况和财政预算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监
             督。根据 《丹麦议会监察专员法》第 12 条第 502 款的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应当每年就
             其工作情况向议会法律委员会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还需
             要向丹麦议会提交特别报告。“丹麦议会在审议议会监察专员的工作报告时主要关注下列
             内容:对工作重点的检讨、攸关大众利益案件判决情形、现行法规的修改建议和年度预
             算。”
                   〔 21〕
                  二是,丹麦议会可以通过对严重失职和违法的议会监察专员启动罢免程序等方式,对
             议会监察专员进行监督。丹麦议会对议会监察专员享有人事任免权,是丹麦议会对议会监
             察专员进行强有力监督的政治基础,罢免或撤换议会监察专员丹麦议会监督议会监察专员
             的重要手段。“虽然丹麦议会不会对监察专员的个案处理进行干涉或发表评论,但监察专
             员是否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仍然受到议会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丹麦议会可以以信任
                                                                                  〔 22〕
             表决的方式决定议会监察专员的去留。《丹麦议会监察专员法》规定,议会监察专员由议
             会选举产生,并接受议会的罢免。议会监察专员任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丹麦议会的信任,
             当丹麦议会发现议会监察专员有严重违法或严重失职的情形,对其失去信任时,可以对其
             启动罢免程序。《丹麦议会监察专员法》第 29 条第 1 款规定:“如某些案件相关情势会引
             起大众质疑议会监察专员的公正性时,议会监察专员应将该情况告知议会法律委员会,并
             由该委员会来决定适当的人选。”
                  2. 民众、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对议会监察专员的社会监督
                  在权力监督理论看来,以社会制约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控权模式,健全对政治权力的多
             元监督机制离不开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配合。在丹麦,公民、专家学者、新闻媒体
             等社会力量也是防止议会监察专员滥用监督权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是,近年来丹麦实施了使用者调查和成立评估专家小组两项改革措施,民众和专家
             学者对议会监察专员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事项的评价乃至批评意见得以通过这两个渠
             道反馈给丹麦议会,成为丹麦议会对议会监察专员启动问责程序的重要依据。一方面,丹
             麦议会委托专业的咨询公司调查市民和其他国家机关对议会监察专员处理公民申诉案件的
             看法、调查议会监察专员的调查活动、调查议会监察专员公署的网站和电子通讯情况。另
             一方面,“丹麦成立了由熟悉行政法的 5 位律师组成的评估专家小组,他们负责对议会监
             察专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使用者调查和专家评估的结果被反馈给丹麦议会,其中的
                                         〔 23〕
             否定性评价会影响丹麦议会对议会监察专员的信任程度,从而影响到议会监察专员任期的
             长短。
                  二是,议会监察专员提交给丹麦议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需要公开出版,公众和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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