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党政研究2019年第5期
P. 87
可以自行查阅并公开提出批评意见,议会监察专员的履职情况需要接受公民和新闻媒体的
社会监督。公民和新闻媒体作为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 “使用者”和 “观察者”,往往能够
及时发现议会监察专员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通过公开提出批评意见和工作改进建议的方
式督促议会监察专员改正其错误。当议会监察专员对民众和新闻媒体的批评意见和工作改
进建议拒不接受时,民众和新闻媒体会通过施压舆论压力等方式推动丹麦议会启动对议会
监察专员的问责程序。
三、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对提升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效能的借鉴意义
2018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一次全会上强调:“我们党全面领导、长
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 。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监察委员会都
〔 24〕
是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都采取由立法机关产生和监督、对行政机关进行平行监督等相
似的制度设计,这为监察委员会借鉴丹麦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力监督经验提供了可能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在保障监督权运行的有效性与对监督权
的再监督两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一点恰恰是刚成立不久的监察委员会所欠缺的。
从借鉴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域外经验入手,各级监察委员会在提升监督有效性时可以
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保障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
1. 保障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独立是确保正直的良方,或者它至少有助于确保正直免受来自那些企图与它妥协的
人的压力。” 监察委员会要对监察范围内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切实有效的同级监督,首
〔 25〕
先就需要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与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相类似,监察委员会也采取的是
对同级人大负责的领导体制。虽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升了包括国家监察机关在内的各个
权力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但是在目前的领导体制中仍存在一个影响监察委员会依法独
〔 26〕
立行使监察权的重要问题,即 “兼任人大代表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利用其人大代表的身份
和职权,依托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牵制监察委员会对其的监督,继而形成对监察
委员会所行使的监察权事实上的制约” 。鉴于此,从我国的政体形式出发,保障监察委
〔 27〕
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首先需要处理好监察委员会与同级人大机关之间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监察委员会就整体工作情况向同级人大负责与监察委员会享有个案
处理的自主性之间的关系,保障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职权。为保障议会监察专员
独立行使其职权,《丹麦议会监察专员法》规定:丹麦议会不能干涉对于个别案件的处理
或给以特别的指示。鉴于此,在处理监察委员会与同级人大之间的关系时,我国可以考虑
借鉴议会监察专员就整体工作情况而非个案处理情况对丹麦议会负责的经验,明确人大机
关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主要是宏观领导而非微观领导,人大机关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
监督方式主要是人大常委会审议监察委员会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而不是对监察委员会的
个案处理情况进行微观干涉。考虑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会期较短和监察委员会
所开展的反腐败工作具有较高的涉密性,监察委员会提交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应当是同级
人大常委会。
二是,正确处理好人大机关选举和任免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与监察委员会主任对非监
察委员会组成人员拥有人事任免权之间的关系,保障监察委员会主任行使法定的人事任免
权。在丹麦,议会监察专员虽然由议会选举产生,但是他对该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却享有
充分的人事任免权。鉴于此,在处理监察委员会与同级人大在人事任免问题上的关系时,
应当注意区分两者的人事任免权的适用对象的不同。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免监察委员会副
7 ·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