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党政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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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时,要注意尊重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法定的提名权。与此同时,对于非监察委员
             会组成人员,则应当将其纳入到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事任免权的范畴之内,以此保障监察
             委员会主任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自主性,进而保障国家监察机关开展监察活动的独立性。
                  2. 监察委员会要积极探索更加灵活自主的监督方式
                  目前 《监察法》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方式的规定比较抽象,各级监察委员会在法
             律框架内探索更加灵活自主的监督方式时,应当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丹麦议
             会监察专员采取的各种灵活自主的监督方式。虽然受理公民投诉是丹麦议会监察专员获取
             问题线索的一个主要渠道,但并非是唯一的渠道,议会监察专员还可以在不掌握具体问题
             线索的情况下自主开展巡察活动,对监狱、精神病院等公共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
             督。这种具备自主巡察和现场监督等特征的监督方式,对监察委员会提升权力监督的时效
             性具有启示意义。基于此,监察委员会在提升监督方式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时,可以借鉴丹
             麦议会监察专员的成功经验,将自主监察和现场监督确立为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方式。
                  从主动巡察的角度看,监察委员会对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开展主动监察,可以借助目
             前比较健全的党内巡视巡察组织网络,以党委巡视巡察组和纪检监察机关两个机构的名义
             开展联合巡视巡察活动。联合巡察的内容既涉及到党的建设、党的领导和党的纪律等党内
             监督的重要内容,也要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廉洁从政情况和道德操守情
             况等国家监察的主要内容。联合巡察的方式可以考虑采取定期巡察与不定期巡察、定点巡
             察和随机巡察、综合事务巡察与专项事务巡察等多种巡察方式,以自主灵活的监督方式来
             提升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活动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将巡视监督和监察监督有机衔接起来。
                  从现场监督的角度看,为提升监察委员会的权力监督活动的及时性,监察委员会应当
             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和派驻 (派出)纪检监察组等履行监督职权的内
             设机构,采取听取监察对象领导干部汇报、列席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
             廉等方式,加强对联系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
             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监督对口联系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公职人员的职责
             履行情况。
                  3. 在人大机关的支持下加强监察委员会对行政机关的平行监督
                  2017 年 10 月 1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
             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平行监督是目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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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如何加强监察委员会对行政机关的平行监督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产生的一个新的
             重要的实践问题。加强监察委员会对同级行政机关的平行监督,需要监察委员会在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框架内,充分借鉴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对行政机关开展监督的有益经验,
             丰富和创新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
                  在丹麦,当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对议会监察专员提出的柔性的批评意见和工作改进建
             议拒不接受时,议会监察专员可以采取向丹麦议会提交调查报告的方式争取丹麦议会的支
             持。通过丹麦议会对担任国会议员的内阁部长施压或威胁采取质询或罢免措施等方式,迫
             使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接受议会监察专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工作改进建议。在我国,行政
             首长在同级党委常委中的排名往往较监察委员会主任更为靠前,监察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和
             行政人员提出的监察建议通常缺乏刚性的约束力。而从法律上看,人大机关则掌握对由其
             选举或任免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进行罢免、撤职、质询等的法定问责手段。在我国,党委
             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政治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特别是省一级行政区
             划中采取较为普遍。这种政治制度安排,为监察委员会通过争取同级人大机关的支持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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