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党政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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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个别行政首长接受自己的监察建议提供了有利条件。基于此,当个别行政首长不接受监
             察委员会针对行政人员提出的政务处分建议或针对行政机关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
             监察建议时,监察委员会可以借鉴丹麦议会监察专员通过积极获取丹麦议会的大力支持来
             迫使行政机关接受自己的批评意见和工作改进建议的做法,充分发挥它对同级人大负责的
             领导体制的积极作用。通过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交具体调查报告的方式,争
             取人大机关对其提出的监察建议的支持。由人大机关对相应的行政首长采取询问或质询等
             问责方式,督促行政首长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建议。
                  (二)健全对监察委员会的多元监督机制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提
             出,“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这一重大命题。“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扮演着监督主体
             和监督对象两种政治角色,既要赋予它充分的反腐败职权,又要防止它滥用权力。” 健
                                                                                                      〔 29〕
             全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可以借鉴丹麦对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权进行再监督的有益经
             验,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 健全人大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机制
                  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出发,各级国家监察机关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
             责,受其监督。虽然 《监察法》第 7 章第 53 条赋予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
             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机关或常务委员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等丰富的监督手段,但是 《监察法》关于人大机关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
             载体等事项的规定并不具体。健全人大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机制,需要人大机关积极
             借鉴丹麦议会对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内容设置和监督机构设置的相关经验,在实践工作中
             进一步明确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载体。
                  人大机关在进一步明确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内容时,可以考虑借鉴丹麦议会主要
             围绕整体工作情况、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和财政预算的使用情况等事项对议会监察专员
             进行监督的做法,着重加强人大机关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廉政监督。一方面,
             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监察委员会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的整体工作情
             况、监察委员会对重大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作为主要的监督内容。监察委
             员会承担着贯彻执行 《监察法》的重要职责,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对监察委员会贯彻执行
             《监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和常务委
             员要加强对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廉政监督,在收到社会民众和监察对象对监察委员会工
             作人员滥用部门预算资金或贪污腐败等事项的投诉举报之后,可以对相关监察委员会工作
             人员进行询问或质询。
                  人大机关在进一步明确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载体时,可以借鉴丹麦议会由议会法律委
             员会对议会监察专员进行对口监督的做法,除了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以监督主体的地位以
             外,还要充分发挥监察与司法委员会这一十三届全国人大新设置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作
             用。监察委员会开展的反腐败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程度较高,由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协助
             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有助于提高人大机关对同级监察
             委员会的监督活动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中的常务委员通常具有较高的法
             律素质和丰富的反腐败知识,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人大机关可以考虑由
             监察与司法委员会来对口负责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工作。
                  2. 健全社会民众和新闻媒体对监察委员会的社会监督机制
                  《监察法》第 7 章第 54 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
             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健全监察委员会的多元监督机制,离不开群众监督和舆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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