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党政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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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监察的范畴,而 “公权私用、裙带关系”则属于对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的范畴。由此
             来看,丹麦议会监察专员的监察内容涵盖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三个方面。
                  最后,从监察职权的角度看,《丹麦议会监察专员法》赋予议会监察专员巡察权、调
             查权、建议权等监察职权。就巡察权而言,《丹麦议会监察专员法》第 18 条规定,议会
             监察专员每年可以对监狱、精神病院等公共单位及机构主动实施巡察,以监督弱势群体的
             权利保护状况。就调查权而言,议会监察专员既可以对受理的公民申诉案件开展调查,也
             可以根据新闻媒体报道、自己收集的案件线索主动开展调查。“《丹麦议会监察专员法》
             第 6 章第 19 条规定,在调查期间,丹麦议会监察专员享有调阅任何与案件相关的正式与
             非正式文件、要求被调查机构就调查事宜做出书面报告和询问当事人等权力。” 就建议
                                                                                                 〔 11〕
             权而言,议会监察专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存在
             系统性错误或者发现行政人员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时,可以就健全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和
             改进行政人员的工作等事项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二)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运行机制
                  从动态的运行过程来看,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运行过程通常划分为公民向议会监
             察专员提出申诉请求、议会监察专员决定是否受理公民起诉、启动调查程序、将调查结果
             和工作改进建议反馈给被调查对象、通过动员立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等主体的大力支持迫使
             被调查对象接受其工作改进建议等阶段。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阶段之间既不是截然分立
             的,也并非每个阶段都是必然经历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具体运行情况取决于每个阶段
             的成立要件与运行结果。
                  首先,公民向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涉及到行政人员的申诉,通常是议会监察专员
             制度运行过程的第一个环节,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否受理公民的申诉主要取决于以下三
             个因素:第一,公民在向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申诉之前是否已经穷尽现有的行政救济
             手段,为避免监察资源的浪费与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没有穷尽现有行政救济手段的公
             民申诉是不被受理的。第二,公民申诉是否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按照 《丹麦议会监察专
             员法》的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只受理以书面形式提交的申诉申请。第三,公民申诉
             是否超出议会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丹麦议会监察专员法》第 16 条规定,当议会监察专
             员认为公民申诉案件超出其管辖范围时,可以拒绝受理公民的申诉。上述受理公民申诉的
             三个成立要件,是决定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运行过程的第一个关口,在上述三个公民申诉有
             效条件的筛选下,议会监察专员受理的公民申诉案件通常只是很小一部分。
                  其次,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决定受理公民申诉以后,会启动对申诉案件的调查程
             序,这是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运行的第二个阶段。在调查期间,丹麦议会监察专员享有调阅
             任何与案件相关的正式与非正式文件、要求被调查机构就调查事宜做出书面报告和询问当
             事人等权力。议会监察专员会在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会撰写内容翔实的调查报
             告,内容涵盖被调查对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建议等方面。
                  再次,议会监察专员将调查结果和工作改进建议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反馈给被调查对
             象,由于议会监察专员的建议权对被调查对象缺乏直接的法律强制力,因此被调查对象可
             能接受也可能拒绝议会监察专员的工作改进建议,这是影响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运行过程是
             否持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当被调查对象对议会监察专员提出的问题、批评意见和工作改
             进建议予以接受并据此改进自己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的运行过程就会宣告结束。反之,议会监察专员则需要通过动员立法机关等主体的大力支
             持来延续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运行过程。
                  最后,当被调查对象拒不接受议会监察专员的调查结果和工作改进建议时,议会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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