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党政研究2019年第5期
P. 29
是不是 “革命”?这是理解这一秩序变迁的重要议题。尽管在政治修辞或具体制度层面,
改革可以构成 “第二次革命”,但在宪制秩序意义上则不能构成,原因在于上述的宪制
“三大根本法”并未修正或动摇,而只是在寻求新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因此,改革也是
“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及常态治理体系的接力性探索。改
革宪法就是这样一个特殊转折年代的宪法,在制度文本上体现为八二宪法,但我们更应重
视作为宪制秩序的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早在 2003 年,著名法理学者夏勇先生就注
〔 19〕
意到并从法理上区分了 “改革宪法”与其他阶段宪法的规范性差异。 “改革宪法”本身
〔 20〕
就具有一定的规范悖论,因为改革意味着政治决断权力的常态化行使,而宪法意味着规范
对权力的完全支配,但中国共产党以历史辩证法和功能主义方法对待 “改革”与 “宪法”
的二元化张力,并在十八大以来更加突出 “依宪治国”的规范 “硬约束”。1996 年前后关
于 “良性违宪”的理论争议就是 “改革宪法”内在矛盾性的体现。 2006 年出现的 “物
〔 21〕
权法草案违宪争议” 以及 2017 年出现的 “监察法草案违宪争议” ,是 “改革宪法”
〔 23〕
〔 22〕
逻辑下的同类型争议。违宪学术争议的持续展开,既表明中国宪法学术规范化的强度与进
展,也表明 “改革宪法”内在观念与制度性张力并未得到真正的理论消解。
在 2018 年修宪草案说明中,修宪部门强调八二宪法是一部 “好宪法”,这是对其作为
“改革宪法”的恰当定位与肯定。八二宪法作为 “改革宪法”对保障 “改革开放 40 年”
的国内价值与制度平衡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其作用方式不同于普通的部门法,也不是
以 “司法化”为评价尺度,而是以 “政治宪法”为评价尺度。
具体而言,这一部 “改革宪法”的比较优势与制度功效体现在:第一,确立并维护
了政治宪法结构,尤其是通过序言确认了 “四项基本原则”,维护了宪法的根本法秩序;
第二,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及时纳入宪法,有效协调和安顿了宪制秩序内
部的新旧因素与张力冲突;第三,建构了一套以国家法为中心的、形式上自成体系且逐步
积累实效性的常规治理体系,塑造了规范性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配合与制约的
日常法权体系,并在 2018 年修宪中引入了统一监察权;第四,完善了以党的领导为中心
的领导型治理体系,依托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寻求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宪制性整合;第五,
有限接纳了基本权利体系,将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作为宪法的内在价值,使中国宪法的价
值现代性兼容于世界宪法体系。
这些 “改革宪法”的平衡性成果是改革开放 40 年法治的重大遗产与实践理性,是新
时代 “全面依法治国”应当继续深化展开的规范性命题。任何打破这一平衡宪制体系的
思潮和政治举动都需要加以警惕。
(二)正确理解 “改革宪法”的原则与限度
改革开放 40 年是中国重新进入主流世界体系并逐步实现自主性现代化的关键阶段。
改革在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关键点上取得了政治社会共识,但在其他领域和层面
并未能扩展这种共识。经济改革一枝独秀,但政治社会层面的制度性改革则未有严格的同
步发展和突破。甚至由于这种改革的系统不协调,政治系统对经济系统的强势规划与导引
作用仍很突出,这就导致改革最初的追随者发出 “改革何处去”的疑问,也导致包括美
国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产生 “规训中国”的失败感。这些潜藏和弥漫于中国改革进程的
内外幽怨情绪,伴随中国决定性崛起和对世界体系的改革性主张,终于在近些年引发了美
国对华政策的结构性转变及国内早期改革派的共同疑虑。这是中美贸易战及新时代中国内
部政治与政策宏观争议的根源所在。
2018 年 12 月 18 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关于纪念改革开放 40 周年的重要讲话,最重
要的就是关于 “改”和 “不改”的辩证法主张,用于解决和说明中国改革的原则及限度。
9 ·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