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党政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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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 “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尚有待于向更为 “标准”的社会主义宪法过渡。五四
             宪法是新中国宪制秩序更为全面准确的秩序规划,但这一宪法的理想型及其提供的制度方
             法未能满足毛泽东立宪建国的宏观目标诉求,尤其是未能有效支撑人民公社化运动和 “无
             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因为其实际的规范效力并不彰显,政策、指令及 “领袖—人
             民”的直接互动仍然构成新中国宪制秩序具体展开的 “常态”。七五宪法是激进社会主义
             实践的一次高峰,但也很难获得一种可持续、稳定发展、兼顾法治与人权保护的理性宪制
             秩序。七八宪法是朝向改革开放的阶段性、过渡性宪法,仍有其面向规范性民主法治秩序
             的不彻底性。至此,新中国宪制历史期待开启新的宪法时间。

                 二、“改革宪法”的进步性与宪制争议的继续

                  八二宪法是真正的 “改革宪法”,是与改革 40 年发展进步相伴随和有着政治平衡性
             和法治协调性的 “好宪法”。从 《共同纲领》迭经文本演变而发展到八二宪法,新中国宪
             制秩序基本完成了从 “革命法制”向 “改革法制”的转变,从而为改革 40 年的长足法治
             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宪制与法治基础。不过,“改革法制”对 “革命法制”并不构成一种真
             正的 “革命”取代,而是在共享 1949 年奠基之 “宪制根本法”的基础之上进行的 “具体
             宪法律秩序”的理性构造,是对 1949 年宪制思想与基础的批判性继承和发展,“四项基本
             原则”条款就是这种宪制继承性的典型体现,而宪法长段序言更是表征了这一继承性的历
             史依据。
                  “改革宪法”以八二宪法为主要文本,但不局限于文本而扩展为一种支撑改革开放的
             系统性宪制秩序体系。对 “改革宪法”的理解与认同,存在 “泛改革自由派”和 “体制
             保守派”之别,这种区分甚至从八二宪法制定之初即已存在,并与改革开放 40 年的重大
             理论与制度论辩密切相关。我们应当从宪法理论层面具体理解 “改革宪法”的时间属性、
             规范定位及其原则性限度,避免 “改革宪法”遭遇极端化的批评和改造,确保 “改革宪
             法”在习近平新时代宪制秩序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与核心作用。
                  (一)“改革宪法”的属性与定位
                  观诸 1949 年以来特别是 1978 年以来的革命、建设与改革,尽管具体制度和路线不断
             调整,甚至前后差异巨大,但就如同河流在不同时段及方位的流速、流量存在变化而河床
             及河流的整体方向保持不变一样,新中国宪制秩序的根本法基石也保持不变。从宪制原理
             上看,不变的是作为宪制根本法的 “道”,是本体;变的是作为 “术”的具体执政路线、
             实践重点和制度架构,是方法。
                  从宪制秩序演进阶段论的角度,我们可以大致将 1949 年以来的新中国宪制秩序分为
             三个阶段:
                  第一,毛泽东时代,以阶级斗争和社会运动作为革命政权巩固与革命法制实践的基本
             方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实践错误,《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党中央
             给出过坦诚的总结与评判。
                  第二,邓小平时代 ,以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的重建作为改革时段的基本指导方略,
                                      〔 18〕
             开启了中国融入全球化的新阶段,也为当下的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与基础。
                  第三,习近平时代,自十八大以来,以制度建设和参与全球治理作为国家发展新的战
             略重点,其中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居于核心地位,是巩固改革成果、提升中国内政秩序
             现代性及全球治理规则制定能力的新时代。
                  分析新中国 70 年宪制秩序演进,理解 1978 改制仍然是关键。这不仅因为 1978 是建
             国后两个 “三十年”的分水岭,也是因为 1978 奠立的 “改革宪法”至今依然有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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