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党政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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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点是关于讨论以上指示的汇报要求。
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 “废旧法运动”的正式号角。由此,废旧
立新的新中国法治建设拉开大幕,针对旧法人员的教育改造以及法学教育体系的大调整也
渐次展开。新中国的 “人民的新的法律”建构首先是制宪,确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新中
国初期的制宪主要有两次:一是 1949 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以下简称
《共同纲领》)的制定,二是 1954 年 《宪法》的制定。
在思想与制度渊源上,1949 年的 《共同纲领》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法思想和中共
七大 “联合政府”框架的产物,所建立的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
著名学者纪坡民在 《宪政与立国之本》一书中曾对新民主主义做出高度评价,提出:“新
民主主义理论既是中国革命的政治理论,又是新中国政权的宪政理论。”纪老先生同时认
为当代中国道路的反思与选择需要从 “新民主主义”和 《共同纲领》中寻求答案与启
示。 陈端洪教授称 《共同纲领》所确立的联合政体为 “第三种形式的共和国” 。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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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1949 年制宪思想及其成果具有更加浓烈的本土化因素。1954 年的 《宪法》则主要是
“以苏为师”,受到苏联 1936 年宪法的深刻影响,基本上属于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然而,两部新宪法除了最根本的政治原则之外,具体制度尤其是权利条款并未有效落实于
国家的政治法律生活之中。在普通法制层面,则政策与运动渐趋主导,规范化的法律建构
一再延误,比如作为基础法制要素的民法典、刑法典和诉讼法典均未制定出来。
毛泽东时代不存在与 “废旧法运动”旗鼓相当的 “立新法运动”,后者直到改革开放
时代才正式开展起来。由于缺乏系统化的普通法律建构、正规法学教育以及专业司法人
员,新中国初期法治现代性的 “法学性”与 “司法性”均不突出,而 “政治性”与 “民
主性”得到彰显。可以说,那时的中国法治现代性主要是一种渐趋失序的 “政治宪法”
或 “民主宪法”实践。这一走向 “胎动”于新中国建立之前的、根据地时期的共产党宪
法实践,而新中国初期的两次制宪也被打上了鲜明的 “民主”胎记,现代宪政之 “结构
化制衡”并未得到重要的思想回应与制度体现,这构成新中国法治思想体系和制度体系的
一大特征和缺陷 。
①
(二)布新的宪制思想基础:毛泽东的 “新中国”构想
新中国宪制秩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为 “毛泽东宪法”,受到毛泽东宪制思想的深刻
塑造。当然,毛泽东宪制思想属于更为宏大的毛泽东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共
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毛泽东的主要宪制思想源自抗日战争中后期对于未来建国问题的严肃理论思考,最集
中体现于其 “民主宪法”三论之中,即 “新民主主义论”( 1940 年 1 月)、“新民主主义
宪政论”( 1940 年 2 月)和 “联合政府论”( 1945 年 4 月)。毛泽东这一时期对民主宪法
问题的理论思考及其成果直接影响到新中国的第一次制宪实践,成为新中国宪法在民主思
想渊源上的 “胎动”。
1. 新民主主义论:一种立国理论
在 《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一节中,毛泽东初步提出了 “联合政府”
的民主建国理论。这一民主建国理论分为国体理论和政体理论。毛泽东认为 “国体”解
决的是 “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并认为资产阶级专政下的 “国民”理论是一种政
① 联邦党人在立宪讨论时最关心的并非 “民主”问题,而是 “分权”与 “制衡”的问题,是如何通过优良的法制
结构 “驯化”民主的问题,这与 1949 年中共领袖们的宪法思想迥然不同。关于联邦党人的宪制思想,参见姜
峰:《立宪选择中的自由与权威:联邦党人的政治与宪法思想》,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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