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党政研究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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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公办学校现仍在招收 ‘择校生’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首先解决
好高收费问题”。1997 年,中央政府又颁布关于 《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
原则意见》,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使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和
不招 ‘择校生’、‘变相择校生’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更联合了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等六个部门,从 2004 年至
2010 年,年年重申 “禁止择校”令,确保教育领域的公益性。
进入 21 世纪后,中国基础教育先后于 2000 年实现了 “普九”,2008 年 9 月实现了全
国范围内的 “免费义务教育”。2005 年,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
干意见》出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全新战略目标,提出缩小义务教育阶段校际、
城乡、区域之间的差异。2006 年,《义务教育法》做出修订,明确提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
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010 年教育部 《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将
推进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2012 年,国务院 《关于深入推进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再次提出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均衡配置办学资源、全面提高
义务教育质量。2012 年,浙江省率先实施 “零择校”,此后各省市也相继推进,“择校收
费”的逐利制度逐渐淡出。可是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和优质资源的稀缺依然存在,可以预见
的是,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也只是相对的,学校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家庭对优质教育资
源的追求无可厚非,无差别的就近入学政策亦会继续受到挑战,对教育的竞争性选择也会
一直存在下去。
第四阶段,公益性与逐利性的结合中逐渐实现政府公共性目标。公共产品的稀缺使得
公共服务的边界确立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而利益博弈的结果会使得公共性边界更加清
晰和更加明确,利益主体的行为更多的受到游戏规则支配和约束。当 “就近入学”成为
新的择校规则后,“学区房择校”便成为家长和学生关注的焦点。与优质基础教育相关联
的 “学区房”入学政策似乎成为新的逐利领域,这也与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和地方政府
土地财政作用的凸显有密切关联。分税制改革转变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比重,使
得地方政府产生了强烈的创收热情,随着土地市场培育的逐步完善和市场化出让的规范,
土地财政的规模和比例都是一路升高,在北京、上海和杭州等城市,土地财政的收益甚至
超过了地方财政收入的总额,如 2010 年,上海市土地出让收入达到 1513. 43 亿元,超过
了市本级财政收入 ( 1393. 2 亿元) 。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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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方政府上缴给中央财政的土地出让金比例较低,是土地出让金的主要受益者,地
方政府获得高额的地价回报,于是通过提供各种规划便利等给予房地产商各种优惠政策。
2006 年新义务教育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
校就近入学”成为法律条文。虽然 “就近入学”成为主导择校方式,但是依然可以通过
其他合法途径来选择优质教育资源,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就近入学”
是民众普通能够接受的资源分配标准,但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的制度使得择校利益更
加扩大。地方政府在 “学区房”施教区划分中享有的充分 “自由决定权”,但既有的优质
教育资源比较有限,划分学区的过程中政府的逐利倾向日益明显。“学区房”择校的出现
让就近入学的政策遭遇尴尬,有学者认为 “学区房”已经成为显示以家庭为单位的竞争
力,特别的经济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 同时,地方政府通过迁建名校、名校办分校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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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与开发商 “合作”,以政策的形式要求开发新楼盘时,必须配套学校等硬件设施,或
者自主经营学校,或者请名校入驻,制造出 “新的学区房”,以教育附加值的形式谋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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