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党政研究2019年第4期
P. 114
的政策导向中,对于辖区内公共性教育事业的发展缺乏积极性,甚至挤占、挪用教育经费
用来发展地方经济建设,全国范围内拖欠教师工资现象屡见不鲜,政府公信力和教育的公
共性明显失落。
第二阶段,公益性与逐利性的分离,逐利性占主导地位。1985 年,随着财政分权改
革的展开,地方政府独立利益主体的意识逐渐强化,开始追求财政利益最大化。《中共中
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 “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九年
制义务教育”,提出 “在新的经济和教育体制之下,各地将有充分的潜力发挥自己的经济
和文化潜力,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要承认全国各省市区之间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
衡性,而且要承认在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范围内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所以必须鼓励
一部分地区优先发展起来”。1986 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 “地方负
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形式以法律确定下来,供给主体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
但是各地区政府财政能力存在明显差异,导致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实现
程度截然不同。这与政府的制度安排和优质教育资源的竞争规则密不可分。在较高层政府
基础教育财政缺位的条件下,实际承担经费责任的政府和学校通过逐利的方式寻找教育经
费来源成为一种现实选择,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对这种逐利行为做出更多的规范,
“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政策缺乏稳定性,甚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设定边界,通
过逐利原则提供公共服务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择校政策的制定就是在这一背景
下,政府利用边界外的教育需求者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竞价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的一种方
式。
在这一过程当中,先是重点学校制度凸显了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后是 “应试教育”
催生了择校的追逐,最后是 “教育产业化”炒热了择校浪潮。 教育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
〔 19〕
“择校就学”现象促进了学校间的竞争,带来了效益,吸引家长把钱拿出来支持学校教
育,弥补了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同时可以在不严重损害公平的前提下满足了家长的 “择
校”愿望。与此同时,可以通过重点学校的招牌吸收社会资源,以相对充沛的资金创造更
为优质的特色教育。从这个角度来说,就是用少数有钱人的资金换来了更多人教育条件的
改善。随着 “择校”的升温,加上优质教育资源的不足,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公立学校
中出现了 “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校中校”等转制学校类型,这些学校在一定程度上
满足了强势群体的教育需求,为家长中的强势群体择校开启了道路。家长中的弱势群体在
这一博弈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他们由于没有选择能力而丧失了让孩子接受优质教育的机
会,孩子只能 “就近入学”。 学校也出现两极分化,进而出现严重的教育腐败现象,名
〔 20〕
校腐败案件 引起公众强烈的不满,“择校费”被认为是少数学校正在发挥着 “为政府创
①
收”的作用。于是,“择校”和 “乱收费”几乎成了一对同义词,被认为是由 90 年代以
来政府在利用市场机制过程中支持和鼓励的转制学校所引发的 “打着名校招牌、占用公共
资源、收取高额学费” 的腐败行为。
〔 21〕
第三阶段,在教育收费现象的治理主题中实现政府公益性的价值回归,重新确立政府
公共性。1995 年,国家教委发文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判定 “择校生问题已经由高中阶段
波及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和小学”,明确规定 “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必须坚
持就近入学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1996 年,中央政
府颁发 《关于 1996 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对 “义务教育
① 如中关村三小腐败案、广州东风路小学腐败案等,涉案金额超亿元。根据 《中国教育报》2013 年 1 月 10 日的
报道,2012年全国查处教育教育乱收费 4. 8亿,清退 3. 4亿元,4858人受处分处理。
1 · ·
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