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党政研究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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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化,进而提升其行政效率,企业家政府亦仅指政府管理的过程中将企业家精神加以引
             入,而非要求政府像企业一样运作。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既有的公共管理理论都将政府
             自身的逐利面向排除在政府的公共性之外。
                  但是中国作为后发国家,面临着巨大的赶超压力——— “落后就要挨打”成为了当前
             压力型体制下绩效合法性模式的现实注解。为了破解中国作为后发国家的赶超压力,采取
             发展型政府 的策略便势在必行。近年来,以 “政企统合治理”为代表的经营性政府运作
                          〔 1〕
             模式 表明,中国的政府治理在现实中存在着逐利性的一面;而诸多以户籍、身份等为条
                  〔 2〕
             件的差异化给付型公共政策亦表明,城市治理中亦存在着某种 “公共性边界”。在城市政
             府的治理中,政府通过 “逐利性”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往往与给付型公共政策的提供能
             力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
                  基于此,本文提出这样的研究假设,即:政府的公共性是有边界的,政府仅对 (或优
             先对)边界内的居民提供公益性的公共服务,对边界外的居民则提供 (或优先提供)逐
             利性的公共服务。因此,政府只在特定的边界内具有公益性。超越这一边界,政府则成为
             一个逐利组织,于是构成了政府公益性与逐利性的双重角色。政府公益性行为强调公平
             性,而政府逐利性行为强调高效率,但这两种不同逻辑的政府行为是共同的政府主体完成
             的,这决定了政府行为逻辑内在的冲突与矛盾。但在发展型政府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一个
             既具有公益性但同时又具有逐利效能的政府存在,从而保障政府兼备运作的高效率与基本
             的公平性。政府强大的财政能力是实现公益性的根本保证,但在现实之中,必须考虑公共
             政策的客观环境,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效率的社会是不可能真正实
             现社会公平的。 当政府在短时间内还无法真正做到保证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时,公共
                             〔 3〕
             服务的提供必然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代价换取另一部分人的效用。因此,政府则需要在公
             益性与逐利性的钟摆两端之间取得巧妙的平衡。
                  以此观之,体现政府公共性的价值基础该是什么;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现实状态中
             的政府,是公益性的还是逐利性的,还是两者兼而有之;我们如何看待政府的逐利性,或
             者说,政府的逐利性在怎么样的边界和限度下是合理的;在一定边界外政府是否能将逐利
             性控制在促进公益性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限度内。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加以回答,并试图
             解构发展型政府背景下政府公益逐利双重性的内在逻辑。

                 二、政府公共性理论:一个文献回顾

                  政府公共性是一个具有特定价值色彩的历史范畴,其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柏
             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马克思、罗尔斯、阿伦特、
             哈贝马斯等思想家无不论及国家及其存在形式———政府的 “公共性”的本质特征。进入
             近代,以社会契约论为代表的国家理论,主张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民众自然权利的让渡,这
             一理论经历了由霍布斯 (自我保存)到斯宾诺莎 (政治自由)再到洛克 (法律与法治)
             然后到卢梭 (社会平等)的逻辑发展过程。 卢梭由社会契约论推演出人民主权论并使之
                                                           〔 4〕
             成为政府公共性的理论前提。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权力的执行者,应当从保
             障公共利益的起点出发,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公共利益亦被表述为 “构成一个政体的大
             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基于这样一个思想,即公共政策最终应该提高大家福利而不只是几
             个人的福利”。 现代政府理念蕴含 “公共性”共识,但 “公共性”的复杂性本身隐含了
                            〔 5〕
             诸多问题,认识角度也各有侧重:罗尔斯以公平的正义为公共性,主张自然法论的公共性
             观点;哈贝马斯以协商共识为公共性,主张 “批判”型的公共性论点;卢曼以合法至上
             为公共性,主张 “合法至上”型的公共性论点。
                                                               〔 6〕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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