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社会》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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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2
但是, 对于那些没有在结构与制度层面获得完全自主性的职业来说,
仍有必要探析其在日常实践中争取自主性的行动。 从理论拓展的角度
来说,幼师作为尚未获得专业工作地位认可的职业之一是一个合适的
案例。
从经验层面来说,幼师相较于现有研究集中关注的医生、律师等职
业案例具有其特殊性,存在有待解答的新问题。 一方面,不同于以往研
究关注的专业工作者与客户直接互动的二元关系(如医生与病患,律师
与客户),幼师工作涉及三方主体,包括作为直接服务对象的儿童,以及
作为委托人的家长。 家长是试图评判和影响幼师工作的一方,但他们无
法直接参与观察幼师的工作过程,因此“客户控制”难以实现。 另一方
面,媒介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互动关系与专业实践带来新的影响,照片、
视频、实时监控呈现了专业服务过程,可见性提升带来的新现象有待进
一步探析。
因此,本文以幼师为案例,分析微观工作场所中多主体的互动,专
业自主性的争取与维系, 尤其是可见性提升的工作条件如何影响其专
业自主性。 如前所述,在专业自主性的多个层次中,职业群体在从业实
践中对实际工作内容的控制居于核心,因此,本研究聚焦微观层面的
自主性,关注幼师在日常照料与教育实践中的专业自主性,即教师基
于自身的判断、知识与经验进行决策和行动,而不受外部主体(即家长)
的干预。
三、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质性研究方法,通过参与式观察和访谈收集资料。 调查
对象主要是托幼机构的幼儿教师与管理者, 托幼机构指的是为学龄前
儿童( 0~6 岁)提供全日制照料与教育的机构,包括面向 0~3 岁婴幼儿
的托育机构和接收 3~6 岁儿童的幼儿园,其中部分机构属于 0~6 岁托
幼一体园所。 3
3. 本文对“幼儿教师”的界定主要从实际工作内容出发,指在托幼机构从事 0~6 岁学龄
前儿童一线照料与教育的工作者,与政策话语中的“幼儿园教师”存在差异。 政策话语中
的幼师是指在接收 3~6 岁儿童的幼儿园工作,且具有教师资格的工作者;而 0~3 岁婴幼
儿托育机构中的从业者并未被赋予“教师”的称呼与地位。 本研究使用的概念更贴近实
际生活中对幼儿教师的指称,也就是被孩子们和家长们称作“老师”的职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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