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社会》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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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5

           同于对档案文献的考辨,是无法真正进入历史的。编纂文献中的“历史”
           在某种意义上并不能称为“客观历史”,而只是纷杂的“历史表象”,因
           为它必须经过人的解读与梳理。 如若对这一历史进行解读或希望从中
           获得“启示”,那么立刻就会迈出“客观性”,进入理念的世界。

               德国历史学派虽不再将“上帝意志”看作“历史”的动力,但却走入
           了另一个“死胡同”(德兰迪、伊辛,2009;Levine,1987)。 在马克思看来,
           无论是以萨维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还是
           以李斯特( Georg Friedrich List)为代表的历史经济学派,他们理论的虚
           伪性都源于历史方法背后的历史观缺陷(马克思,1995a;何蓉,2005)。
           在这种历史观笼罩下的德国法学和经济学不过是“以昨天的卑鄙行为
           来说明今天的卑鄙行为是合法的”(马克思,2009a:5),将在历史中获得
           的结论赋予伦理意义上的正当性,将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化。 尽管马克
           思在对李斯特的批判中收获了“生产力”这一重要启发,但他并不认同
           李斯特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提供一种伦理价值以掩盖由此产生的社会
           问题的做法。 这种对生产方式的折衷主义并不意味着认识的客观。“历
           史”永远无法为历史进行伦理辩护。
               由此可见,马克思是在对德国历史主义的批判中剖析“历史”作为
           一种认识方式存在的问题的。首先,历史不应是兰克史学“客观性”原则
           下的档案史料, 对历史的“客观” 分析并不意味着历史存在成为“正
           当”。 如果说在《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还对在“历史”中寻
           求价值的正当性抱存一丝幻想的话,那么在《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
           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和后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这种
           幻想就荡然无存了。 其次,“历史”并不是伦理价值的合法性源泉,也不
           是现实的“前奏曲”。 最为关键的是,“历史”这种宣称不同的认识方式
           尚未展现任何与“哲学”的不同(施特劳斯,2016)。
               不过,此时马克思对德国历史主义的批判尚停留在认识论层面,更
           为深入的批判则是他对黑格尔式历史主义的批判。“由赫尔德于 1784
           年所开始的历史学运动, 到黑格尔而 达 到 了 高 峰 ”(柯 林 武德 ,2010:
           113),历史的世界性开始成为探求普遍真理的入口。 在创作《德意志意
           识形态》前,马克思已经对他思想中永恒的对手———黑格尔———的法哲
           学和精神现象学进行了批判。 在他看来,黑格尔之后的德国哲学依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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