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社会》2025年第3期
P. 25

社会·2025·3

           以弥补单一主体视角局限,确保在治理决策中融入更广泛的社会考量。
           还有一些国家或组织也开 始 制 定 专 门 的机 器 智 能 治理政 策或 法 律 框
           架,比如,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试图以风险分级的方式规范机器智
           能,一些国内法则在明确机器智能关联的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机器智
           能产品准入标准的同时,还明确了发生问题时的救济途径。 这实际上是
           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引入对机器行为的规制条款。
               当然,技术性治理工具也是人机社会治理转向不可或缺的内容,比
           如, 实时监测和追踪机器智能决策、 用于记录机器智能行动日志的机
           制、模拟人机互动互生可能影响的沙盒测试环境等。 这些工具既可以提
           升治理机制对复杂人机社会的感知和响应能力, 还可以通过制度和工
           具的双重创新将人机互生的治理观从原则转化为可操作、 可持续的现
           实,进而建构一种新的治理范式,即人类发挥战略引领和价值裁定的作
           用和机器提供高效的数据处理和执行能力, 二者通过有机的制度接口
           实现优势互补、互生决策和行动,进而建设一种新的治理图景:人类和
           机器智能不是对立的治理主体和客体, 而是被纳入同一个互生治理框
           架的整体。 人类依然掌握着目的和价值的制定权,机器智能则根据人类
           设定的规则高效地参与和执行治理过程。 这样的人机互生治理框架既
           坚守了人类的主体性和社会价值, 又充分利用了机器智能的工具性和
           数据能力,为 21 世纪的人机社会提供了一种可持续的治理转型路径。


                                                             责任编辑:张     军
           大重构:AI 时代社会分层秩序的

           变动与治理             *


           李     骏



                一、 大转型:人类社会形态的演变

               18—19 世纪,面对工业革命带来的世界大变局,对于如何总结人类

           *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发展背景下社会分层状况的新
           变化”(项目编号:22&ZD188)的阶段性成果。


           · 18·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