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社会》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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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3
以弥补单一主体视角局限,确保在治理决策中融入更广泛的社会考量。
还有一些国家或组织也开 始 制 定 专 门 的机 器 智 能 治理政 策或 法 律 框
架,比如,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试图以风险分级的方式规范机器智
能,一些国内法则在明确机器智能关联的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机器智
能产品准入标准的同时,还明确了发生问题时的救济途径。 这实际上是
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引入对机器行为的规制条款。
当然,技术性治理工具也是人机社会治理转向不可或缺的内容,比
如, 实时监测和追踪机器智能决策、 用于记录机器智能行动日志的机
制、模拟人机互动互生可能影响的沙盒测试环境等。 这些工具既可以提
升治理机制对复杂人机社会的感知和响应能力, 还可以通过制度和工
具的双重创新将人机互生的治理观从原则转化为可操作、 可持续的现
实,进而建构一种新的治理范式,即人类发挥战略引领和价值裁定的作
用和机器提供高效的数据处理和执行能力, 二者通过有机的制度接口
实现优势互补、互生决策和行动,进而建设一种新的治理图景:人类和
机器智能不是对立的治理主体和客体, 而是被纳入同一个互生治理框
架的整体。 人类依然掌握着目的和价值的制定权,机器智能则根据人类
设定的规则高效地参与和执行治理过程。 这样的人机互生治理框架既
坚守了人类的主体性和社会价值, 又充分利用了机器智能的工具性和
数据能力,为 21 世纪的人机社会提供了一种可持续的治理转型路径。
责任编辑:张 军
大重构:AI 时代社会分层秩序的
变动与治理 *
李 骏
一、 大转型:人类社会形态的演变
18—19 世纪,面对工业革命带来的世界大变局,对于如何总结人类
*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发展背景下社会分层状况的新
变化”(项目编号:22&ZD18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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