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社会》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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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数字社会及其治理”笔谈
首先,治理目标呈现出双重性和复合性。 在人机社会中,治理既要
关注机器智能的行为,使其符合人机安全、伦理和法律的要求,也要关
注人机互动互生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人类社会治理的焦点在于通过规
范人类行动者的行动来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增进人类福祉。 在人机社
会中,除了要聚焦人类社会的治理目标,社会治理还必须要将机器智能
代表的技术系统的行动置于议程之中, 尤其是要把人机交互行动纳入
治理,例如,确保算法决策的公平性,减轻乃至防止机器智能滥用带来
的危害等。 换句话说,对人机社会的治理增加了一类新目标,即机器智
能及其产生的机器行动,更准确地说,是机器智能的行动及其与人类交
互的行动。 因此,治理目标不再单一地针对人类行动,也需要针对机器
行动。 同时,还需要平衡双重目标:既要保障机器智能有效、可信、可
靠,也要维护人类的价值和利益,比如,在医疗领域,既要确保算法诊断
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技术目标),又要维系医患关系、隐私伦理等社会考
量(社会目标),实现人机互生的整体性优化。
其次,治理责任链条的扩展与延伸。 在人机互生实践中,将责任归
属于单一主体的传统责任溯源与分配模式已难以奏效,为此,新治理范
式主张建立覆盖端到端的人机责任体系, 让相关参与方承担决策与行
动的组合式责任。 具体而言,面向人机社会的责任分配,意味着把场景
涉及的人机责任作为一个整体纳入考量,采用总分模式,把机器智能开
发者、提供者、部署者、使用者等都纳入责任网络,形成基于行动场景的
利益相关者责任体。 这是因为,只有当完整链条上的每一环都对人机行
动者的影响负责并加以约束时,才能有效保障效率,防范风险,确保系
统安全。 笔者主张,在当下技术环境中,既然责任归属的颗粒度难以细
化到行动者最小单元(如人或机器智能),不如就建立基于场景的利益
相关者责任群体,让各方都承担足够的责任,以确保人机社会的有效运
行与安全可靠。
当然,要使这样的责任机制有效运行 ,必须 进 行 制 度 创 新 ,比 如 ,
明确法律中不同角色的责任边界、建立责任分配和追溯机制等,尤其
是在人机互生机制与场景中建立责任缓冲池,把在技术上难以归责到
具体行动者的责任落实到群体性责任主体上来。 在实践中,已经有一
些国家和行业开始探索共同责任的框架,比如,开发者需要遵守严格
的开发规范并对算法结果进行测试,部署者需要对使用场景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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