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社会》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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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事件性

                象学方法(Schutz,1967:97),但他的理论中依然有着根深蒂固的胡塞尔
                主体性哲学的维度。 因为,无论是吉登斯所批评的前人与同代人只有依
                赖于行动者意向性目光的朝向才能在场, 还是周围世界之于社会世界
                的奠基地位,二者都体现出舒茨对胡塞尔(1992:98)所规定的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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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一切原则之原则”的直观( Anschauung)的依赖:“每一种原初给予 的
                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在胡塞尔( 1992:146-147)看来,“我在移情
                经验中假定的每一其他意识都不存在的可 能 性中并 不 含 有任 何 悖 谬
                性。 但我的移情行为,我的一般意识是原初地和绝对地被给予的,不仅
                涉及其本质,而且涉及其存在”。 因此,胡塞尔( 1992:148)可以明确地宣
                称,“一切经验都永远要以体验为前提”,并且在这里,现象学的考察才
               “终于达到了一个最高点”。 质言之,“一切原则之原则”的确立使得“显
                现之物被如其所是地接受下来,这不是因为它显现,而是因为它面向一
                个从一开始就被确立为原初性的权威而显现; 如果显现所满足的权威
                本身不是被看作原初的,那么,我们总是有可能怀疑这种显现,怀疑它
                                                       —
                给 出 的是 否仍 然只 是 一 个 表 象。 这 种 权 威——对它 的 满 足 已 成 了 法
                则———拥有一个名字叫直观。 直观必须是原初的,这一点意味着:现象
                的被给予性的起源与其说是在于其显现, 不如说是在于直观本身”(马
                里翁, 2009:84)。    3  诚然,舒茨并未像胡塞尔那样将交互主体性问题放
                在超越论层面加以处理,但在意向性目光的朝向下,无论是他人还是社
                会世界都要被意向性构造为自身的“对象”( Gegenstand)或意向相关项
                (Noema),因而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最终仍然是主体性的,区别只在于
                这里的主体乃是自然经验的主体而非超越论的主体。                         4

                2. 原文译作“给与”,本文为术语的统一改作“给予”。 下同。
                3.“一切原则之原则”的否定说法意味着“绝不运用我们在意识本身中和在纯粹内在性
                中无法洞见到的东西”(马里翁,2009:80),因而意识本身或纯粹的内在性就是一切现象
                的根本判准。 对舒茨来说,一切社会现象的根本判准则是周围世界和“我们关系”,因为
                同时性只有在“我们关系”中才能 得到最 充分的实现———在这里 ,“我们关 系”之于 同时
                性,正如(通过直观行为的)含义充实之于含义意向。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舒茨依赖着胡
                塞尔的“一切原则之原则”,故而现象学社会学仍然是主体性的,至于这一主体是否超越
                论主体在根本上无关宏旨(详见下注)。
                4. 舒茨将自己所从事的现象学称作“自然观点的构造现象学”(constitutive phenomenology
                of the natural attitude),以区别于胡塞尔的“超越论现象学”(transzendentale Ph覿nomenologie)(倪
                梁康,2022)。 但舒茨仍然采用了胡塞尔的“构造 ”(Konstitution)概念,即“在还       (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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