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社会》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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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5·3

           君主殿下”(柏克,2014:27)。 因此,相比于自然权利,柏克更坚信自由
           精神是历史的遗产,君主立宪制是由古代宪制经过改良和调适之后得
           到的最优选择。
               到了 19 世纪,白哲特(又译白芝浩)更加清楚地阐释了宪制原则。

           在他看来, 宪制由尊荣和效用两部分构成, 尊荣的部分凝聚社会的力
           量,效用的部分则运用这种力量。 白哲特从不反对王室以夸张的戏剧化
           方式进行政治表演,相反,他认为这非常必要,因为仪式激发了人们对
           传统的尊崇和对更优秀的人的尊崇, 正是这种尊崇保证了人民愿意交
           付自己的某部分权利。因此,他认为,相比于选举制,内阁制更加适合英
           国,“因为你无法将自己的忠诚投入到一个昨天还同你一样, 明天可能
           又同你一样的‘代表’身上”(白哲特,2005:25)。 更进一步,白哲 特 认
           为,王室以神圣的权威强化政府,才能使政府充分发挥它的职能。 王室
           是权威的体现,它赢得了人们的忠诚和信任,政府需要在它的支持下进
           行统治,首相只是政府的首领,而女王是社会的首领(白哲特,2005:40-
           50)。 尽管立宪君主制下国王不再拥有专断的权力,但国王作为社会首
           领的事实得到了保留,女王作为社会中心的位置无可取代。
               柏克和白哲特的理论延续了中世纪的政治传统, 他们既不像辉格
           党人一样以普通法否定王权,也不像自由派那样只强调民众政府,而是
           将国家视作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在历史中形成,以宪法作为依据,以王
           权作为象征。 倡导民主精神的议会改革不是自 18 世纪才开始出现的,
           封建时期的宪制政体已经容纳了不同种类的选民, 表现出一定程度的
           自由。 白哲特以宪制精神反观英国历史,指出政府是社会整体之内的一
           个范畴,虽然国王的政治权力被限定,但王权作为社会首领的地位不可
           动摇。 在他们看来,自然法理论包含在普通法的实践之中,并没有超出
           原有的政治范畴,英国社会的基本政治构成早在封建时期就已奠定,从
          《大宪章》到《权利法案》,议会改革不断扩大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最终
           形成了 19 世纪的“公民社会”。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光荣革命之后的立宪君主已经不再具有中世
           纪国王的神圣性。 在现代社会中,国王的王室血统和他受教皇涂油的神
           圣根基已经不再牢固,人民的选举似乎成为王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 宪
           制理论家尽管一再批判社会契约论, 却没有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理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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