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社会》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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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4·4
技术从公共物品转变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陈义媛,2021),农业技
术通过农资商店农资捆绑销售的方式进入乡村社会并应用于农业生产
实践。
进入 21 世纪,中国农业转型也开始驶入“快车道”,农业现代化的
加速推进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崛起为农业技术下乡注入新兴力
量。 政府不断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力量在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积极建立和完善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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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为骨干、 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以满足
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技术服务需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
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业技术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
(孔祥智等,2009;楼栋、孔祥智,2013)。 从技术服务的理论逻辑与实践
路径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力量为小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既是
国家面对传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弱化的无奈之举,也是农业转型背景
下国家因势利导、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能的创新举措。 面对“大国
小农”的基本国情与农业从业人员兼业化、农业生产需求多元化的现
实状况,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机械化播种、病虫害防治、
机械化收割等技术服务, 可以在维持家庭农业完整性的前提下( Igata,
et al.,2008), 方 便 小 农 户 开 展 农 业 生 产 , 降 低 劳 动 强 度 (韩 启 民 ,
2015)。 这不 仅 是一 种 成 本 相 对 较 低 的农业要 素 配 置方 式 (芦 千 文 ,
2019),也是在“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下兼业农户的一种理性选择(黄
宗智等,2012)。
综上所述,无论是技术推广还是技术服务,无论是技术获取的公益
性还是技术服务的商业性, 农业技术都能通过不同方式进入乡土社会
并应用于农业生产。 现有研究其实都指向了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
系,较少关注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或者将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
系等同于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 默认农民对于农业技术的掌握与应
用为既定事实;或者将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隐匿起来,似乎只要把农
业技术运用到农业生产过程中,就意味着解决了农业技术应用的“最后
一公里”的问题(贺雪峰,2017)。本文则是强调,虽然农业技术与农民的
关系蕴含于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关系中,但两者在组织形式、生产关
5.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若干重 大问题 决定”, 网址:https://www.gov.
cn/jrzg/2008-10/19/content_11250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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